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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责任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责任

2017-03-23 08:34 来源:湖北日报

[摘要] 法治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地方政府是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地方政府的法治水平直接反映治理能力,体现政府绩效。

  对于行进在现代化之路上的中国,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对于掌舵民族复兴航船的中国共产党,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既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抓法治建设这一要求的细化,也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责任主体、履责方式以及问责措施的细化,对于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推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确保党依据宪法法律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责任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大政治责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既要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从严治党,又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首先,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也是法治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治国理政的领导主体,各级党委既是法治建设的领导主体,也是法治建设的责任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委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职责规定》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决策、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治责任与法治责任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强调政治与法的高度一致性。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强保证。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治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他因素联系更加紧密,必须要强化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推进法治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是一个政党成熟进步的表现,也是依法执政水平不断提高的反映。

  其次,党委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宏观领导、同步推进。《职责规定》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这充分表明,党委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宏观领导,通过听取汇报、研究问题、制定规划,使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既体现了党委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也体现了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第三,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业务领导,更不是干预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党政领导干部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自我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职责规定》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这一要求,不仅划定了权力的红线,而且也对领导干部在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提出明确要求。

       二、法治责任是政府实现有效治理的根本法律职责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压舱石”,是保障发展的后盾,也是增强国家治理有效性和实效性的关键。法治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地方政府是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地方政府的法治水平直接反映治理能力,体现政府绩效。

  首先,依法决策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体现。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法治责任的起点。《职责规定》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既是对政府依法决策的刚性要求,也是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到政府决策之中、杜绝“拍脑门”决策的有效路径。古人云:“律令者,政事之经,万机之纬。”程序正当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和保证,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违背发展规律、损害群众利益的决策出台的治本之策。博登海默说:“在法律国家中,政府的行政活动乃是在规则或标准的范围内展开的,而且行政官员在作一项决策决定或个别裁决之前,必须严肃考虑他的行动是否超越了法律所赋予他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其次,依法履职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法治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也是取信于民的根本所在。富勒指出:“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也没有。”依法履职就是要把对法治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约束自身权力,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建设让人民满意的廉洁政府、法治政府。

  第三,维护司法权威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权威则乱。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所决定的。加强司法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制约是增强司法的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不仅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对于依法行政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职责规定》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这一规定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权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从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权威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展开,尊重司法裁判就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三、抓住“关键少数”,真正把法治责任落到实处

  “上邪下难正,众枉不可矫。”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搞法治建设,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完善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努力把推进法治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发展的有机统一。

    首先,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法治建设牢牢抓在手上。依法治国,关键在人。全面依法治国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担当的重要政治责任。《职责规定》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法治化轨道。”法治建设是贯穿治国理政全过程的重要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必须重视起来、行动起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把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体现到工作各个方面,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头羊”、实干家和促进派,带动全社会推进依法治国。

  其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推进法治建设作为分内之事。《职责规定》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视全面依法治国为己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积极推动法治实践,引导干部队伍和全社会守法崇法、树立法治信仰、实现良法善治,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法治成效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标尺。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中指出,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要求,《职责规定》明确提出,“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科学的政绩观和鲜明的用人导向,对于建立法治建设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办事能力强不强,直接反映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和执政水平。只有突出法治政绩,强化法治责任,才能把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落到实处和细处。(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丁国强)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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