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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领会宪法精神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2018-03-20 11:1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摘要]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路线图早已绘就,时间表也已明晰,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成为深化改革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加强自身建设,锻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履职到位、作风优良、自身干净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与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并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和新华社都曾对“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进行专门报道,“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成为网络热词和舆论焦点。

  准确理解“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

  什么是“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准确、完整理解其内涵,需要做细致的语义分析。

  赋予,动词,交给重大任务、使命等。完成“交给”这个动作,需要明确动作行为的施受双方。“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动作的承受者是明确的:监察委员会,而动作的实施者被省略了。

  具备基本政治常识、法律常识的读者会知道,这里省略的主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备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换言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赋予某机构、组织宪法地位。

  “宪法地位”是什么?概括来说,指的是在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总章程中确认的某事物的法律地位。内容可能包含该事物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履职程序(行使方式)、组织方式、制度保障,等等。

  赋予某事物宪法地位,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或修改宪法交给某事物或某机构(组织)重要法律职权、确认其在宪法中的法律地位。可以是将新事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权增写入宪法,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上升为法律规定、宪法规定;也可以是对某项职权或职能的行使主体进行调整,修改宪法表述。

  监察委员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改革成果在组织形态上的体现。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同样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确认。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是重大的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涉及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设置的重大改革。

  这样的创制之举,调整变动的是宪法的制度性规定,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做到依宪执政,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必须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宪法层面予以确认、授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这意味着在国家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总章程层面上确认了监察委员会作为我国政体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确认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由于宪法具备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宪法的确认,有了根本法的依据。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顺应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了坚实宪法基础;同时,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证,必将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抓住契机,以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党,就要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关键在人,就要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进入新时代、承担新使命、开启新征程,对党员干部自身素质提出了新要求。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是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人才保证。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路线图早已绘就,时间表也已明晰,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成为深化改革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加强自身建设,锻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履职到位、作风优良、自身干净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草案表决通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何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实现人员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融合、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有机对接等等,都需要不断深化探索实践。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的要求,推动改革持续深化,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实践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全面提高履职能力。(作者:樵客)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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