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新论述和新认识,可以归纳概括为十个方面,即党建“十论”。其一,“十论”的分解与归纳,契合习近平总书记的党建思想,既非大而化之,亦不细微琐碎。
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本路径
徐艳玲
(济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099)
[摘 要]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本路径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树立法律的权威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石,构建完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前提条件,坚持依法行政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核心要素,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关键环节,培育强烈的法律意识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础性工程。
[关键词]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5)01-0005-04
“当历史的风吹起时,虽能压倒人类的意志,但预知风暴的来临,设法加以驾驭,并使其终能替人类服务,则还在人力范围之内”[1]。正当中国人民满怀信心地向小康社会迈进之际,一个响亮的口号在神州大地上响起: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虽然中国的法治历程曾经沧桑,但法治中国“这座大厦”终于落在了中国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上。这不是圣贤先哲们灵机一动的发现,也不是政治家们心血来潮的选择,而是时代的呼唤,也是人民的心声。法治不仅是近代和现代法制文明确立的基本公理,而且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社会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他内容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本路径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树立法律的权威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石,构建完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前提条件,坚持依法行政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核心要素,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关键环节,培育强烈的法律意识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础性工程。
一、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石
依法治国中的“依”是依据的意思,法律在治国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准则。这是法治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早在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潘恩就表达过这样的思想:在“人治社会”里,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就是国王。这是对“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根本区别的概括,是对法律在“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中的不同地位的最好注解。
法律至上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法律至上,法律高于道德、纪律、政策、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规范不得影响法律的实施或效力;二是对所有社会成员而言,法律至上,任何人都必须守法,不能享有违法的特权;三是相对于公共权力来说,法律至上,没有超越法律的公共权力。在法律至上这一“圣光”的照耀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不承认特权公民”等理念逐渐成为今日国人不断为之奋斗的理想。其实,在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中,早就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呐喊,“包公案”等戏剧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这一理想的追求。只不过,在封建专制社会,法律至上一直难以实现,仅仅是百姓心中美好的幻想而已。如今,随着新中国现代法治的发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座右铭。法律至上将融入人民群众的精神和血脉中。
有人说,“至上”是不是太绝对了?其实不然。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奴隶制时期“一切皆从天子出”的天子至上、封建制时期“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君主至上等。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为了稳定和发展,不仅需要秩序,而且需要最高的权威。这种最高的权威应当是什么?只能是法律。历史已经证明,如果治理国家不坚持法律至上,那么就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君主至上或者领袖至上。如果民族的命运、国家的兴衰必须以当权者个人的品德、才能和经验为“转移”,那么这就是极其危险的。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的权威不是由贤人或圣君赋予的,而是来自于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主人意志和利益体现的法律,当然应与主人的地位相一致,应具有主人的权威。法律至上就是人民利益至上。法律如果没有这种权威,就不可能体现出人民的主人地位,所谓的依法治国就只会变成叶公好龙。
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是否至上是检验法治国家真假的“试金石”。法律至上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石。在现代社会,人们高擎着法律至上的大旗,旨在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法律的权威而非人的权威,才可以确保人类社会免受任性的蹂躏,才可以使人类的尊严得以维护,才可以避免人类社会刀光剑影的暴力和阴谋的产生,从而使人类步入和平、民主、自由、平等的新天地。这正是《决定》出台的深层意蕴。
二、构建完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前提性条件
依法治国,首先要知道依的是什么法,做到有法可依;否则,依法治国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换句话说,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有能够代表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前提条件。《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包括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等在内的完备而完善的法律体系。
《决定》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构成与职权等重大问题,因而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据与基础,有“根本大法”和“母法”之称。除宪法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包括其他法律。它们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准则。相对于“母法”来说,它们是以“母法”为依据并服从于“母法”的,因而被人们比喻性地称为“子法”。可以看出,“母法”与“子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母法”高于一切,为其他一切法律的实施发放许可证和提供根据,其他任何法律的效力都低于宪法,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抵触者一律无效。正如《决定》所指出的,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要完备,这意味着在社会生活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的领域,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从而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有趣的是,我国古代就有人形象地将法称为网,从而用法网来概括法律。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就曾指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然,这只是我国古代思想家的一种崇高的、美好的理想。在当代中国,这一美好的理想就要变成生动的现实。《决定》特别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关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真正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要完备,
而且要完善。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依法治国依据的是“良法”“善法”。这是因为,人是万物之灵,真、善、美是人的终极价值追求。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制定法律,并赋予其国家强制力,以此确保人的价值追求的实现。如果说完备是数量上的要求,那么完善就是质量上的要求,也就是对“良法之治”的要求。我们应该把立法的质量作为目标诉求,道理很简单,立法不是目的,制定“良法”以保障人民的权利才是目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步入了快车道。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决定》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就要求,立法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只有及时地制定并适时地修改法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大法基本稳定”和“小法适时调整”的格局,才能使我们国家稳定有序地走向法治中国这一目标。
三、坚持依法行政:法治价值观实现的核心要素
《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人员执行的。因此,坚持依法行政对实现法治价值观具有核心作用。
一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没有法律的赋予,权力就会变得毫无生机与价值。法律赋予行政人员以权力,这既是一种授权,也是一种限权。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行政权力的禁区。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行政权力,所以,与其说法律在告知公共有多少权利,不如说法律在告知公共权力有多大的限制。当法律规定公民有健康权时,伤害犯罪嫌疑人身体的刑讯逼供就是非法的;当法律规定公民有财产权时,“乱收费”和“强拆”等当然就是侵权的。所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它分配权利和义务、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社会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等。这些权力运用得好,就可以造福人民。
另一方面,如果权力不能受到法律的制约,那么就可能成为令人恐惧的魔鬼,导致严重的权力腐败。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掌握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恒久不变的真理。历史上无数事实说明,一个被赋予了公共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超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这种诱惑被博登海默称为一种“附在权力上的咒语”。所以,我们常常看到:一些行政人员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个人手中的“魔杖”,并以此呼风唤雨;一些行政人员由于私心杂念而离经叛道,干一些权力私有化的事情,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但是,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附在权力上的咒语”难道是不可避免的吗?当然不是。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怎样才能保证他们恪尽职守和忠于人民呢?这里,最根本的是人民的统治必须表现为法的统治。人民依法治国,包括人民依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力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履行治理国家的职责时必须依据法律,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法治原则。这就是说,依法治国应确保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政府是向人民负责的,政府是在人民授权的前提下发挥其职能的。政府的权威应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的权威。只有这样,政府的权威才是合法的,政府才真正称得上是人民的政府。所以,权力服从法律并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核心要素。为此,《决定》强调,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
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四、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关键环节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总要有人去实施。如果得不到严格的实施,再好的法律也会变成一堆废纸,法治价值观也会成为一纸空谈。如果法律成为一堆废纸,那么,这将不仅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人民的悲哀。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就是说,一个国家要使法律得以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司法机制。这里所说的司法是就国家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而言的。在现代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公正和“讨说法”的地方,是维护社会正义和惩治犯罪的最终防线。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司法权是被动的权力,它遵从“不告不理”的原则,它的主要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裁判。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因此,《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果司法不公正,那么就会使纠纷得不到解决,这有悖于立法的原意,严重的话,可能会使一个国家“失去光明”。在我国,司法公正与否,是判断法治价值观实现与否的基本标志。
司法公正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不仅是公民守法,而且是政府守法。谁来监督政府是否守法?谁来裁判政府是否违法并迫使政府守法?只有靠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司法机关。它们不受同级政府的支配,能够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仲裁者。司法机关如果处于政府的控制和支配下,那么就不能扮演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仲裁者的角色。没有保证政府守法的司法机制,就不会有法治。所以,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制是实现法治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干扰司法的事情屡有发生。比如,人情案的“以情败法”,经常是“案件一进门,就来说情人”,有时甚至是“案件未进门,就来说情人”,而且是“有理无理都托人”,“案子不托人,心里就不放心”。除此之外,还有金钱案的“以钱腐法”等。如果说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那么,司法腐败就是最后的腐败。吏治腐败使公共权力私有化了,而司法腐败则最终使反腐败也走向腐败。对于任何国家来说,这都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司法途径一般被认为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和最有效的手段,如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障,那么,社会的腐败就难以救治了。《决定》指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除了对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之外,还需要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司法队伍。《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对司法腐败一定要用严刑峻法,正所谓“执法者犯法,罪加一等”。只有在“严刑峻法的氛围”中,法律的公正和无私才能虎虎生威;司法者才不敢以权谋私,更不敢以身试法;国家司法机器的每一个零件才能恢复其应有的光泽。
五、培育强烈的法治意识:法治价值观实现的基础性工程
“法律若不被人信仰,将形同虚设”。这是世界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的一句至理名言。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也有一段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3]这一段话今天读起来依然很亲切。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重视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并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是法治价值观实现的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为此,《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
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要实现法治价值观,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否则,依法治国只会流于形式,变成“空谈误国”。道理很简单,依法治国是要通过人的行为来完成的,而人的行为是由一定的意识来支配的。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斥着“法盲”、法治意识淡薄的国家里能够实现依法治国。《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近年,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通过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人们的法治意识有了可喜的变化。过去,许多人认为法律等同于“打官司”,因此对法律敬而远之,“打官司”多少年来经常被人们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尤其是“当被告”在一些人的心目中简直是奇耻大辱。然而现在,当人们遇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打官司”成了一种普普通通的现象。同时,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遇事找法律”的观念日渐形成。近来,为维护专利权、著作权、名誉权而寻求司法保护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不仅如此,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也有所提高,这些都对法治价值观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还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为此,《决定》强调:“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决定》的要求,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要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可以说,只有全民法治意识达到较高水平时,法治价值观才可能真正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钟先钮.战略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08.
[2][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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