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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特殊性与针对性

2016-12-13 08:31 来源:映象网

[摘要] 党内监督虽然也是政党监督和政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监督更具有强烈的自觉性,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具有统一性,它主要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监督行为。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新实践、新经验,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和智慧,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理论的新发展和新认识。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具体、明确,更具有现实操作性,尤其是对于党内监督特点与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措施也更有针对性和指向性,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讲,只有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党内监督的和特点,才能增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取得党内监督的实效性,才能真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

  与一般的政党监督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具有特殊的内在规定性,这种特殊的内在规定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是指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在党内政治民主和组织民主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依照党纪党规对党的执政行为、领导行为和党员的行为展开的检查、督促和纠正活动。从党内监督的主体来看,既有全体党员、党组织,也有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从党内监督的目的来看,主要是着力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因此,党内监督虽然也是政党监督和政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监督更具有强烈的自觉性,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具有统一性,它主要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监督行为。

  第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事实上是中国最重要的政治监督。中国特色的政治监督体系主要是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互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最有权威的监督,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人大监督法律地位虽高,但其功能远远未能充分体现。司法监督由于受政府财政经费的影响,其对政府的监督很难形成;人民群众是社会监督的主体,但是,由于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存在力量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社会监督的作用也未能充分体现。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监督,监督的有效性仍然有限。因此,由于现有各种政治监督的虚置,党内监督更显示出其重要性。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长期的执政党,是中国政治生活的主要决策者,也是政治资源的掌控者和分配者。基于中国共产党特殊的政治地位,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自然是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政治监督。

  第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特殊之处还体现在它事实上也是最难的权力监督。党内监督本质上也是权力监督,尤其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党政领导干部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监督的难点。党政领导干部往往是腐败的“高危人群”,尤其是十八大以来落马的腐败分子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政“一把手”的比例逐渐增多,这恰恰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等问题。事实上,由于权力过分向党政“一把手”集中,党政“一把手”往往凌驾于集体之上,其权力也就缺少真正的制约,这也是党内监督一直以来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四,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对当前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示范效应与引领作用。与西方国家的政党内部监督不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效应不仅仅停留在党内,更多地与中国政治生活的规范、政治生态的净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者,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定的制度安排中,还体现在对社会无形的影响和示范上。党内监督的常态化和有效性,不仅有利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维护党的形象,而且有利于产生良好的外部性,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与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因此,必须从政治生活的高度审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

  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特殊的内在规定性,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增强党内监督的有效性。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党内监督的特殊性出发,从以下三个方面突出针对性:

  第一,党内监督必须立足基本点,加强党规党纪教育,树立规则意识。从党内监督的自我性来看,党内监督除了应有规范的制度规定、强有力的政治措施外,自我监督的有效性更取决于监督对象的自觉意识。从现有的监督内容看,中共党内监督的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宗旨监督、作风监督、纪律监督、廉政监督。在一定意义上,宗旨监督在党内监督中更具有基础性。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党内出现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表面上看是作风监督、纪律监督和廉政监督的缺失,实质上和一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的模糊、缺失有密切关系。总体上,党内监督存在定位模糊、形式单一等问题,尤其是忽略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党纪党规教育。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漠视群众疾苦、甚至欺压群众,本质上早就忘记了公仆意识。为此,全会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苦练内功,自觉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树立规则意识,严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加强党内监督要突出重点,把监督的重点定位在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结合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与成就,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和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干部,这在一定程度上抓住了党内监督问题的要害。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党要管党,更重要的是管理好党内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党政“一把手”是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区域政治资源的掌控者和主要决策者。党政“一把手”的腐败,往往引发所在区域“塌方式腐败”,恶化区域政治生态,严重败坏党的现象。对于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必须解决好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边界问题,反对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同时,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加强集体领导,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三,克服监督的难点,推进党内监督的实效性。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在即将取得执政地位时,毛泽东与著名的民主党派人士黄炎培在窑洞对谈中,就明确指出要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从而避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之初,就开始了党内监督。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执政环境的变化,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快党内监督的制度化、专门化建设,但许多法律法规对权力监督往往是规定性多,具体操作程序语焉不详,致使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为此,修改后《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完善具体的监督程序来增强监督的实效。修改后的《条例》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法规,使党内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和指南。当然,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监督的难点可能还会出现,这就需要我们立足现实,在党内监督的时间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破解难点,真正促进党内监督的有效性。

  (陈文新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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