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食品标签的管理现状,仍处于“多标共管”的近况。GB 7718标准已经明确了食品标签的主要要素及要求,但是因为食品类别及归口监管部门的不同,仍然有较多的法规、条例、标准等对某些具体产品有明确的标示要求,就有机产品标签标识而言,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公布并更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的主要依据,与GB/T 19630有机产品系列标准同时执行并指导有机产品的认证、加工、标识及销售等行为,因此有机产品的标签标识不仅要遵循GB 7718,同时还要符合《办法》和GB/T 19630的相关规定。
食品伙伴网近期对“有机产品标签标示”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通过相关标准和法规的疏理,达成了一些共识性意见。为此食品伙伴网作了整理,以便与广大关注食品的网友一起分享与讨论,如果有不同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有机产品标识要求:
2014年,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其中对有机产品标示的条款有: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
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其色泽必须此标准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2. GB/T 19630系列标准对有机产品的标识要求:
2011年12月5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GB/T 19630.3-2011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标准对有机的标识开始变得严格,强调不得使用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等,此时对有机配料标识的相关要求仍和GB/T 19630.3-2005一致,可对含有机配料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配料的相关标识。
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发布实施后,质检总局发布GB/T 19630.3-201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取消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标识规定,同时,5.2条例修改为:5.2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有机配料含量高于或者等于95%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3. 进口有机产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国认注〔2014〕21 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四部分查验:证书及标志验证中的第2条和第3条明确: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二者缺一不可。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或加贴的)17位数的有机码。
同时此《指南》(试行)标签验证部分也明确:
1.进口有机产品必须有中国有机认证标示和有机码;
2.当获得中国有机认证的产品,标签上同时有国外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文字描述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出口国有机认证标志及文字描述。
如未获得中国有机认证,仅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的,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包括国外的有机认证标志、标识。已经有的必须要全部覆盖。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产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中带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如能提供其注册商标、生产企业注册、核准权威证明文件的,其企业名称、商标图案可继续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使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总结:对于有机产品,除了满足GB 7718、GB 28050等通用的食品标签要求外,对于“有机”等字样的标示,还需要做到如下的要求:
1. 只有通过有机认证的产品才能进行“有机”等字样的标示,且必须要标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
2. 进口有机产品获得中国的有机认证后,才可以标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以及认证机构的名称。同时有国外有机产品认证的,可以标示其出口国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文字描述;
3. 非有机产品,不得进行任何“有机”等字样涉嫌误导的标识,也不得进行某种“有机配料”的标识及文字描述。公司名称或商标中使用到“有机”等字样的,必须要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注册等权威的核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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