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通报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2013-09-12 06:19 来源:郑州晚报

  注册资金200万元,不愿还20万元欠款

    注册资金200万元,不愿还20万元欠款

  不管老赖们如何花样百出,一样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输了官司,本应该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他们私自变卖法院扣押的一套砖机也不还2万元欠款;还有更狠的,为躲债,改了名字开服装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却不愿还20万元欠款……

  这些明明有履行能力却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的“老赖”们,要么玩“蒸发”,要么转移隐匿财产,就是不愿还钱。不过,不管他们有多“神通广大”,一样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昨天,省高院通报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例。

  省高院执行局表示,这5起典型案例对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促进案件执行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案例一:法院扣押的砖机他给变卖了

  【案情】“我的那一套砖机已经卖给废品站了,现在砖机追不回来了,也没钱还账了……”这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准备处置张新功的一套砖厂砖机时,他对法官说的话。

  新野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中显示:张新功应在2012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董庆兴2万元及利息。

  到去年5月31日,因张新功未按规定期限还款,董庆兴向新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准备处置张新功在诉讼期间被扣押的砖厂砖机一套及东方红拖拉机一台。张新功称:“法院扣押的一套砖机我已经以1.7万元卖给废品站,现在砖机追不回来也没钱还账。”张新功还说,东方红拖拉机并未卖掉,但拒绝说出具体的存放地点。

  在砖机采取查封扣押期间,张新功未经允许私自对扣押物品变卖,并且变卖的款项也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造成该案件现无法执行。张新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裁判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进展】获刑一年半,主动还款60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新功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扣押物品,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最终判决,张新功获刑一年半。服刑期间,张新功家属主动找到申请人履行了6000元借款,剩余部分分期付清,得到了申请人同意。

  案例二:注册资金200万,就是不还20万欠款

  【案情】2011年4月15日,清丰县法院判决梁珂玲、齐清晨给付原告孔德科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梁、齐二人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1年9月2日,孔德科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梁珂玲、齐清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梁、齐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但两人接到通知后长期外出躲债。

  后经法院查明,齐清晨在户籍证明上姓名已改为齐景轩;梁珂玲在户籍证明上姓名已改为梁何华。齐清晨、梁珂玲两人还分别以齐景轩、梁何华的名义于2012年9月13日成立清丰县鑫华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齐景轩,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齐景轩以实物出资140万元,梁何华以货币出资60万元。

  执行法官说:“齐景轩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多的期限内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在2012年9月13日以实物出资14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这足以证明齐景轩是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履行。”

  【进展】自愿认罪,达成和解协议

  2012年12月4日,清丰县法院以齐景轩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经开庭审理,因齐景轩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宜酌情从轻处罚。清丰县法院依法判处齐景轩有期徒刑8个月,齐景轩表示服判。

  案例三:对判决有意见,拒不还车

  【案情】:2011年,濮阳县法院判决:沪B97899/沪FF936牵引车归原告葛同启等四人所有。被告车书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沪B97899/沪FF936牵引车返还原告葛同启等四人。

  车书花提起上诉,濮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车书花没有将牵引车还给葛同启等四人,葛同启等四人向濮阳县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给车书花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3天还车,但是车书花明确表示对判决有意见,不履行。

  【进展】获刑一年半

  濮阳县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濮阳县检察院以车书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濮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濮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车书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省高院:

  利剑惩处“老赖”

  师出有名

  在通报的另几起案件中,除了许战盈庭审期间委托家人还清了15万余元的欠款,被判缓刑外,其余2人也被判了实刑。

  省高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况,解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须以拒执罪这把利剑来惩处“老赖”,使之成为反规避执行的利器,能够对“老赖”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今后全省法院仍会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刑罚打击力度,也想提醒那些还持观望、逃避、抵触及怀有侥幸心理的“老赖”们,不要因蔑视司法权威而付出不应有的代价。

  规定:

  我省明确

  拒执罪5种情形

  今年的5月23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记者 孙志平 姚世宏)

责编:李宜馨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