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魏春光:让群众满意的法官

2016-10-18 10:03 来源:映象网

南阳中院魏春光:让群众满意的法官 

法庭上魏春光认真调查案件事实

南阳中院魏春光:让群众满意的法官

魏春光认真撰写庭审提纲

南阳中院魏春光:让群众满意的法官 

魏春光所办的案件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彬)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这样一名法官,他年龄不大却是一名善解矛盾的“老”人,他“学历”不高却是一个能“挑大梁”的实力派,他身材消瘦却胸怀着为民爱民的博大情怀。经他手处理了不少“疑难杂症”......他就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魏春光。

  领导眼中的“放心人”

  1971年出生的魏春光是名军转法官,第一学历为中专的他靠着“农村娃”特有的坚强、坚持和努力,在部队从一名普通战士干到了副指导员。

  2001年,从部队专业后,魏春光被分配到了南阳中院。面对新的岗位、新的工作,凭着不服输的韧劲儿,魏春光自学法律,并取得了本科文凭。2007年,魏春光又努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科班出身的人都觉得难,我这个‘半路汉’,就需要比别人更多的付出。”采访中,魏春光苦笑着说。

  也许就是有了比常人更多的付出,才奠定了魏春光更加扎实的基本功。

  “春光法律功底扎实,业务能力强,很多影响大的案件交给他,大家都放心。”南阳中院民三庭庭长何志说。

  今年4月份,浙江某知名医药公司在南阳中院一下子起诉了10余家连锁药店涉嫌侵犯商标权。庭里把其中相对较难的一件交给魏春光先办理,根据以往的经验,魏春光没有立即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而是查找相关判例,结合法律规定,耐心进行庭前调解。经过近二十回合的电话调解,最终不仅促成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也促成了其他十余起案件的一揽子解决。

  “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对系列案件来说,第一个办的可能会多费点力,但处理好了,后面的案件就会省很大劲儿。”何志说,民三庭受理的类似案件很多,也正是有了一批像魏春光这样的办案能手,才让我们在“案多人少”的不利局面下,审判质效节节向好。

  勤钻研、心眼细、思路活、善调解……,这些都是魏春光在同事们心中的代名词。以魏春光所在的合议庭为例,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很多都是由他牵头承办的。从2003年南阳中院成立民三庭开始,魏春光一直在这个庭工作,从书记员一直干到业务骨干,没有较高的学历,所依赖的就是一颗公正的心。从事审判工作近10年来,他共办结民事案件近千件,件件让领导放心,大部分得到了群众的满意。

  群众心中的“好法官”

  “魏法官是个好法官,不仅耐心向我解释法律规定,还主动协调电业局给了我补偿,我真不知道该如何感谢好哇!”采访中,家住南召县皇路店镇的程某一再恳求要好好报道报道魏春光。

  2014年9月20日,程某的儿子程小明(化名)在家中玩耍时不慎触电,致左手烧伤,构成六级伤残。程某认为家里安装的漏电断路器在儿子触电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存在质量问题,而该断路器是电工卖给自己的,电工又是电业局的员工。于是程某将电业局告到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程某没有证据证明漏电断路器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该断路器系在电业局购买,遂判决驳回了程某的请求。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魏春光接手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并主动帮助程某明理释法,告诉他漏电断路器有一定的使用年限,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同时作为父亲应该看管好孩子不玩危险的东西,自己责任更大。程某起初对魏法官的解释不理解,但魏春光一遍不行就两遍、两边不行就三遍……,直到魏某认识到自己状告电业局是没有道理的。

  考虑到事故给程某儿子造成了比较重的伤残,程某家境也不富裕,魏春光又主动协调电业局,给程某家一定数额的补偿款,案件顺利调解。

  “我打算用这笔款先给孩子做植皮手术,魏法官救了他的下半生,我会教育孩子一辈子不忘魏法官的恩情。”程某抹着泪说。

  “法律是无情的,但有血有肉的法官可以在案件中让法律更有温度。”魏春光常说,法律是法官的上帝,人民是法律的上帝,法官不仅要为法律服务,更要为人民服务,只有脚踏实地为当事人着想,当事人才会信任你、服气你,从而相信整个法官群体。

  今年以来,魏春光共办理民事案件13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50余件,调撤率近40%。八月份魏春光以综合评定第一的位次被评为全院办案标兵。

  立志要做利益“衡平者”

  “民事法官不仅要做好法律的执行员,更要做好利益的‘平衡员’和矛盾的化解员。”当谈到自己的办案感悟时,魏春光说,民事纠纷看似“鸡毛蒜皮”,其实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这就需要民事法官能够通过利益的平衡来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

  2015年4月份,刘某、吕某在为某石材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因吕某操作的打磨机出现故障,致使刘某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各方协商未果,刘某将石材公司、务工组织者万某和吕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石材公司和吕某各承担40%的责任,刘某承担20%。石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承担责任过高且一审未判决万某承担责任不当。

  魏春光接手案件后,经认真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认为万某作为加工承揽的组织者,有对组织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判决让吕某和石材公司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失当。该案件经调解无效,合议庭同意了魏春光的意见,改判石材公司、万某、吕某和刘某各承担25%的责任。

  “原以为法院判了还得申请执行,但大家都觉得你判的公道,就主动把钱给我啦!”判决作出后,四方对法院判决均表示满意,并主动履行了裁判义务。刘某还专门打来电话向魏春光表达谢意。

  “民事案件特别是侵权纠纷,要特别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享有权利或者获取利益就必然要承担对应的义务。”魏春光说,有时不要小看了这百分之几的差距,如果判决不能让当事人信服,不仅可能影响到后续的履行,甚至可能引发信访,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在南阳中院,虽然魏春光所办的案件不是最多的,但绝对是质量最好的那一拨。近三年来,魏春光共办理各类民事纠纷450余件,综合调撤率达到30%左右,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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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