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上午,一男子到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待处向执行局局长冯新建寻求帮助:“冯法官,你可要为我做主,我和前妻离婚之后,她找人打了我。我将她起诉到开封法院,开封法院判决她赔偿我8000多元,到现在她一分钱没给我,竟然还到你们法院申请执行我。”
经过详细了解,诉苦的男子李某是四起抚养费案件的被执行人,时间跨度4年,涉案金额19000余元。为了稳住他,冯新建一边耐心地听他讲述其与前妻之间的瓜葛,一边通知承办法官黄国华到场。
等到黄国华法官到场后,李某发现势头不对,企图离开。但早有准备的执行法官已经在门口安排好法警。李某只能硬着头皮再次回到办公室。
黄国华法官:“你们大人之间的恩怨关孩子什么事,整整4年的抚养费你分文不出,你这样做,对吗?”自知理亏的李某低下了头。看到此种情况,黄法官提议:“我把她也叫来,你们坐下来协商协商,解决一下你们俩的问题。”
等到李某的前妻王女士赶到法院,黄法官对二人先进行了教育:“你们俩目前都是被执行人,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如果继续拒不履行,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黄法官的教育和双方长时间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王女士不再向李某履行8000余元的赔偿义务,剩余的将近12000元的抚养费由李某转账给王女士。至此,双方之间的5个案件终于有了比较圆满的解决方案。
考虑到是抚养费案件,黄国华法官又向双方多说了几句:“父母有分歧、离婚,这是成人之间的问题。但孩子是无辜的,不要因为你们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希望你们能为孩子考虑,妥善解决好孩子的抚养问题。”两个人保证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做合格父母。
孩子慢慢长大了,考虑到户口、上学等问题,2017年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向法院申请撤销母亲王某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后经过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人对琪琪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担任琪琪的监护人。
11月20日,郑州市政府下发《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陈先生与申请人王女士本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小陈。因没有固定工作,儿子小陈的日常学习及生活等方面的费用,均靠两人外出务工挣钱维持。
于是,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王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到孩子18岁,一次性支付共计108万元;被告返还老王1000万元,扣除老王应当支付的108万元抚养费后,应当实际返还892万元给老王。
叶秉锋的老家浙江开化县卫计委获知其在四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他在浙江开化重新缴纳。
“高中同学聚会,拆散一对是一对”,本来是句玩笑话,却在现实中真实上演。
“高中同学聚会,拆散一对是一对”,本来是句玩笑话,却在现实中真实上演。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男同学承担孩子每年24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可探视一次孩子。
“高中同学聚会,拆散一对是一对”,本来是句玩笑话,却在现实中真实上演。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男同学承担孩子每年24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可探视一次孩子。
同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据此起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王大某、王小某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要求被告毛某返还原告抚养费等10万元、空调等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对于两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张女士的长子年满13周岁,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112.6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次子年满1周岁,要求的12228.13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后我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影响了我对孩子的抚养。
对于两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张女士的长子年满13周岁,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112.6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次子年满1周岁,要求的12228.13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说法:法官去世后案件交接出现纰漏。
忍耐和坚持了两年后,4岁的旺旺作为原告和妈妈高女士(原告法定代理人)一起将李某告到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爸爸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旺旺2014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30000元;自今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旺旺抚养费350元,至18周岁止。
忍耐和坚持了两年后,4岁的旺旺作为原告和妈妈高女士(原告法定代理人)一起将李某告到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爸爸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旺旺2014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30000元;自今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旺旺抚养费350元,至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