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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河南成水资源税试点 符合五种情形将免“水税”

2017年11月29日06:57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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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王俊伟

  通讯员 师建华 杨茜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联合宣布,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南等9省区市将开征水资源税,这是继去年7月1日我国在河北率先试点水资源税后,改革试点首次扩围。

  从全面对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征税,到迈出向水资源等生态资源征税的关键一步,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新举动释放出哪些信号?会影响哪些行业用水?百姓生活用水会涨价吗?我省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政策】

  水资源税如何征收

  12月1日起,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的水资源税改革将扩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明确以水资源税取代水资源费。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改革后,地下水的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至4倍。

  此外,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同时,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透露,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试点期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水资源关乎国计民生、生态安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税收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的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释疑】

  我家用水会多掏钱吗

  王建凡解释说,征收水资源税不会影响城镇公共供水价格。目前,水资源费是城镇公共供水终端水价的组成部分,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基本延续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以北京市民家中的自来水缴费单为例,居民水价由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块费用构成,改革后水价标准不变,但缴费单上列示的水资源费名目将不再出现。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王建凡介绍,费改税后,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改革也保障农业生产的合理用水。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说,我国农业生产取用水量大,农业生产用水方式较为粗放,大水漫灌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征税,希望能培养农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转变农业灌溉方式。

  【影响】

  企业用水将有何影响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办法亮出的严格税收举措,将如何影响企业今后用水?

  “毫无疑问,原先用水粗放的高耗能企业和特种行业改革后用水成本会上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企业心中要有一本“绿色账单”,应以改革为契机,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

  此外,改革办法规定的诸多免税情形也为企业转变用水方式提供指引,如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和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等。

  王建凡表示,试点省份要及时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明确各类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取用水量核定办法,农业取用水限额,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范围,自备井关停办法等政策措施。税务与水利部门要做好征管准备工作。

  他表示,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

  【我省政策】

  符合这五种情形

  我省给予免税优惠

  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河南省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以前取水,缴费,以后取水,向地税部门缴税。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的原则,我省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我省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其中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3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形

  回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水、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地下水等。

  不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排)用水等。

文章关键词:水资源费;农业生产;超采区;水量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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