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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2016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8-02-28 13:09 来源:映象网消费频道

[摘要] 据统计,2016年河南省工商系统各级12315工作机构共受理消费者诉求42.34万件,同比增长17.8%。其中受理消费者咨询33.90万件,投诉7.23万件,举报1.21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8.5%,13.7%和26.9%,占比分别为80.0%,17.1%和2.9%。

  (2017年)3月14日上午,河南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召开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6年河南省工商系统各级12315工作机构共受理消费者诉求42.34万件,同比增长17.8%。其中受理消费者咨询33.90万件,投诉7.23万件,举报1.21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8.5%,13.7%和26.9%,占比分别为80.0%,17.1%和2.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58.35万元,同比增长55.5%。在全国各省市中,河南省受理消费者诉求量排全国第八位,中部六省第二位。

  【案例一】

  网络代购机票纠纷案

  2016年7月8日,金水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王女士的紧急求助电话:其欲往海南欢度新婚蜜月,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机票代理中介通过网络订购某航空公司机票2张,经全额付款后,得到信息回复“订购成功”“2016年07月08日,10点40分/13点35分,新郑机场至海南三亚”。但是,在7月8日抵达机场更换登机牌时,却被告知“满员”而不能按电子机票登机,与机票代理中介联系不上,现被留置机场,无人处理。王女士情绪激动,强烈要求追究机票代理中介的欺诈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受理并立刻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经调查,该机票代理中介为该航空公司授权的机票销售点,具有相关资质,且王女士订票情况属实。其售票系统中显示,王女士订票时,票仓显示“余3座,订购时间:2016年07月06日19点26分”,表明该机票代理中介属正常售票。执法人员遂转告了王女士因“满员”而无法登机的事实,认为机票代理中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航空公司驻场机构立即派专人与王女士接洽,因航空公司的过失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及时安排王女士改乘12点55分的航班,补偿两位新婚夫妇共计550元,并主动安排三亚机场该航空公司驻场机构为王女士免费提供专车接送。

  【案例二】

  空调质量案

  2016年5月3日,任先生拨打12315热线求助称,在2016年元旦的时候,某电器企业搞促销,其花费6000元订购了一台空调柜机,5月1日商家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任先生当场发现空调外机存在三处明显的凹凸,便与商家交涉,提出退货或者换货,商家认为诉求人购买的时间已经将近半年,超出了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时间,仅同意为任先生免费维修,任先生认为空调虽然是在元旦时候购买,但是商家5月1日才送货,商家应当为其退换货,双方多次交涉,无法达成一致,故求助工商部门。接投诉后,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青年宫工商所立即联系双方,对此事进行调查调解处理,经核实,诉求人确实是在元旦店方搞促销时候,交付全款购买了空调,店方5月1日送货到家发现有外观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空调的三包期应当从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不应当从付款之日起计算。最后,经工商所协调,店方同意退货。

  【案例三】

  预付卡难履约 工商调解化纠纷

  2016年7月,新乡市辉县工商局,连续接到5起反映辖区“某健身俱乐部”,因开业日期一拖再拖,而被所推销购买的优惠健身卡成摆设的投诉案件。期间消费者多次要求该俱乐部退卡,均遭到拒绝。辉县工商局12315中心受理投诉后,分转到城区工商所,随即指派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了解到“该健身俱乐部”位于辉县市金港购物超市五楼,隶属辉县市某购物超市,由于以前的场地纠纷造成该俱乐部未能正常开业。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一退款给5位消费者共计3500元。

  【案例四】

  赠品水嘴致损失 工商助力帮维权

  2016年8月23日,安阳市北关工商分局灯塔工商所接到消费者董女士申诉,称其于2016年2月份装修新房时,在位于安阳市某建材市场一卫浴店购买安装了一套卫浴用品,其中购买的洗衣池店主给附赠了一个弯头式金属水嘴(水龙头),但在8月13日该水嘴不名状况的爆裂,因家中无人,致使新装修的新房地面、木质家俱大面积浸水,造成一定损失。事后,其多次找店主索赔无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权。在依法受理投诉后,灯塔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消费者董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即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调解中,争议的焦点是商家附赠的这个水嘴是否应该承担质量“三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认为该赠品(水嘴)和其它卫浴产品同属经营者提供,都应保证正常的使用质量性能,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商家应依法承担。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将赔偿款交付给了消费者。

(责任编辑: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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