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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保姆工作摔倒骨折 雇主主动支付医药费仍成被告

2017年11月14日07:03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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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有些家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找个保姆帮忙。其中,不少人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找到了合适的保姆。

  不过,这里面也存在一定风险。这不,近日,家住郑州金水区的杨某就遇到了件麻烦事……

  【案例】

  保姆在雇主家摔伤

  雇主垫付医疗费

  2015年10月份,刘某经人介绍来到杨某家当保姆,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由于刘某手脚麻利,工作勤恳,把杨某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杨某夫妇打心眼里高兴。

  但好景不长,2016年6月3日下午,刘某在杨某家洗衣服期间不慎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胫骨折、右尺骨冠突骨折。

  看到刘某骨折,杨某也过意不去,主动为其垫付全部医疗费后,又给了她8000块钱。

  因生活压力较大,刘某仅仅休息了三个月就开始找工作,杨某夫妇帮忙为其找了户人家继续做保姆。

  【意外】

  半年之后

  雇主收到法院传票

  杨某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尽到了雇主的义务,可没想到,半年之后却收到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来的刘某起诉自己的传票。

  庭审时原告称,骨折经保守治疗后,工作、生活还有功能性障碍,被告给付医疗费后,拒绝赔付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被告按月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原告在为被告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主要是因为原告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所致,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3205.6元。

  【提醒】

  雇保姆应和公司签合同

  否则雇主需担责

  金水区法院法官表示,很多雇主在找保姆、装修工时,喜欢通过“熟人”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雇主通过“熟人”找来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出意外,雇主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雇主通过公司选择家政人员、装修工人时,公司与工作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工作人员工作时属履行职务行为,如出意外则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家里请家政人员还是装修工人,最好与公司签订合同,以免发生意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文章关键词:保姆;被告;原告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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