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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映前广告致影片延迟7分钟 被判书面道歉

2017年09月28日07:24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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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映前广告超时 影院被判书面道歉  

法院判决影院以书面形式向观众道歉。受访者供图

  法院判决影院以书面形式向观众道歉。受访者供图

  戴英(化名)抬起手表,时间已过晚8时50分,面前的大银幕上,不断弹出的广告,仍然没有停下来的意思。

  这是卢米埃影城南京绿地中心店的一间放映厅,戴英手中的电影票显示,影片应当于当晚8时45分开始,但直到广告全部播放完,正片才姗姗来迟——此时,距离放映时间,已经过去了近7分钟。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下达戴英诉影院侵权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影院占用电影播放时间播放广告,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审判决涉事影院经营方以书面形式向戴英道歉。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电影放映前的贴片广告,已成电影非银幕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多次发文予以规范,但在盈利需求驱使下,影院超时播放映前广告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播放广告超10条 观众起诉影院

  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戴英在卢米埃影城南京绿地中心店,购买一张影片《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价32元,票面信息显示,这一场次的放映时间为当日晚8时45分。随后,经过检票、寻找放映厅后,戴英准点坐在影院内。此时,面前的大银幕上,正在播放一条广告。

  电影正式放映前插播广告,戴英早已习以为常。但是今天有些不一样,眼见着播放时间临近,银幕上的广告依然在一条接着一条的出现。从8时45分到8时52分之间,影院共播放超过10条广告,内容涉及信用卡、化妆品、房地产、运动用品等,而电影正片,则在开映后7分钟左右才姗姗来迟。

  在戴英看来,影院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占用电影放映时间播放广告,已经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2016年11月24日,戴英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要求涉事影院经营方退还其购买的电影票款;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并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公开道歉。

  戴英的代理律师封顶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其看来,电影票可视为消费者与影院之间订立的约定,票面上的电影放映时间即为影院履约时间。作为电影院来说,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播放电影服务,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戴英公平交易权;此外,影院事先未告知播放映前广告一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观影者已经检票入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选择观看广告,影院侵犯其自主选择权。

  新京报记者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获悉,戴英起诉影院后,消协即介入并关注,并呼吁涉事影院停止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观影权益。

  法院判书面道歉 影院表示接受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律师封顶处获悉,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已于近日一审宣判此案。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卢米埃影城两名员工作为被告代理人应诉。在庭审中,卢米埃影城辩称,戴英所诉场次电影实际延迟时间为6分15秒,其中5分钟为商业广告,剩余系公益安全广告、观影须知和30秒影片自带预告片。

  卢米埃影城则称,“电影播放前有广告行为系常识”且广告播放行为及时长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戴英发现广告超长、电影延时后,“应于当时选择退票或索赔,而不应在消费完毕后要求退赔”,因此拒绝戴英提出的赔偿及道歉要求。

  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戴英在影院购买电影票观看电影,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必然认为电影会在票面注明的时间内播放”。涉事影院尽管播放完全片,但其占用电影放映时间播放广告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鼓楼法院称,涉事影院在明知行业规定应准时播映的情况下,仍延迟播映且播放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为实现观看影片的目的被迫观看广告”,“带来一定精神上的不悦”,影院应该就其行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对于退还票款以及精神赔偿诉求,法院认为影院的侵权后果并未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也尚不足给其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因此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显示,涉事影院经营方需以书面形式,向戴英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新京报记者获悉,判决生效后至今,戴英一直未收到影院的书面道歉。昨日,卢米埃影城南京绿地中心店回复新京报称,影院方接受判决结果。关于书面道歉的执行时间,上述影院并未回应。

  ■ 追访

  映前广告回报丰厚 影院“顶风作案”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不少网友投诉称,影院映前广告占用电影放映时间现象普遍。南京当地媒体《扬子晚报》在2016年11月,曾对南京市内多家电影院进行探访,经统计发现,映前广告最多的一家影院,广告数量打到19条,时长12分钟。因此造成电影正片延迟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一名院线内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一部电影的收入,可分为银幕收入和非银幕收入两大类,其中银幕收入大部分为票房收入;非银幕收入则包括贴片广告、音像权、电视播出权、影视音乐版权等其他收入,其中贴片广告由于具有到达率高等优势,在非银幕收入中占据重要位置。

  上述内部人士介绍,映前广告同样分两种,一种是由制片方制作的贴片广告,与正片一同拷贝在数字硬盘中,因有数字密钥加密,影院无法将之与正片分离,“电影预告片也是贴片广告的一种”;另外一种,则是包月包厅广告,由广告公司运作打包售卖,由广告客户付费,影院仅是放映方,“现在发行方、放映方、广告商都在争夺映前广告市场。”

  2016年11月29日,南京市举行“影院放映质量检测工作部署会”,在会上,南京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特别针对影院映前广告重申,影院必须严格按照电影票票面时间播放,“一秒也不能拖。”

  实际上,早在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过《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影片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电影院要对放映的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2009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及,影院电影放映存在“广告占用放映时间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起了广大观众的强烈反感”现象,并据此重申,“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

  既然主管部门多次三令五申,为何影院仍顶风作案?上述院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院线间竞争激烈,经营压力普遍较大,而对于影院来说,映前广告成本极低,其高到达率的特性,又能带来较为丰厚的回报,因此部分影院不惜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大量播放映前广告。此外,观众长期的容忍,无形中纵容了这一现象。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文章关键词:广告市场;广告数量;广告客户;广告行为;广告成本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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