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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查哄抬物价等行为 经营者强制消费或被重罚

2017年10月10日07:06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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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出台《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条例》规定经营者乱涨价乱收费,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将被约谈;出现强制消费的情况,将对经营者最高拟罚300万元;罚款数额较大,经营者可要求听证。

  亮点1

  这8种情况 经营者、行业组织或被约谈

  《条例》提出,要严肃查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乱收费、扰乱价格秩序和破坏物价稳定的违法行为。8种情况下,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应该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对于经营者的不标明价格等行为,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经营者存在不执行规定的限价等行为,相关部门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亮点2

  11种行为 最高可罚50万元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变化最大的章节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从“不得违反政府定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违反明码标价”等方面,对经营者进行约束。

  《条例》提出,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的价格。同时,明确11种违反政府指导价行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若出现这11种违反政府指导价行为则将被重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亮点3

  出现强制消费

  最高拟罚300万元

  《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5种价格行为。具体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的;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明显质价不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承担应当由经营者自身承担的费用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若出现这5种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4

  较大数额罚款

  经营者可要求听证

  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中遭遇不公待遇,《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有权进行检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违法收费;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要求听证;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链接】

  目前,《条例》正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公众可于11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jjfgc212@126.com或寄信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也可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w.gov.cn),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记者 王乔琪)

文章关键词:条例;河南商报;违法所得;经营者;哄抬物价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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