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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水污染事故"为啥说成"黄水现象" 谁该为事件负责

2016年12月30日08:27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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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故该不该追责?——自来水公司内部称为“黄水现象”

  这次事件发生后,尤其是东方今报的报道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自来水公司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紧急应对,但始终没有向市民致歉,而对于事件的定性、事后的追责,也让该公司很多基层员工感到不满。 一位知情人说,12月19日上午,郑州自来水公司领导班子举行工作例会,其中一项重要事项,就是“关于龙子湖高校园区自来水黄水现象处置工作”。 该公司领导班子认为,针对此次“黄水现象”暴露出公司在应急管理和危机处理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完善防范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技术部牵头,修订完善公司水质处理应急预案; 2.生产安全部牵头,完善管道碰头施工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尤其是针对大口径管网并网运行时,要充分论证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关于停水公示工作,凡是计划性停水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执行,必须提前24小时向媒体公示,任何人不能改变或违背标准要求。 此外,档案信息中心要修改完善公司有关停水审批程序,每一道操作指令要符合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确保在操作过程中不出问题。另外,要加强《城镇供水服务》标准学习,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进行学习,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执行。 “在没有经过彻底冲刷、擦洗、消毒、检测水质的情况下,贸然并网酿成此次事故,这是一次重大的水质污染事故、水质安全事故,由于整个城市的供水管网地下是互联互通,对其他地方也会多多少少产生一些影响。而公司只称其为‘黄水现象’,明显避重就轻。”这位知情人说。

  此次“水质污染事故”是特例吗?

  ——几乎同一时间再次发生

  12月18日,就在郑州自来水公司员工在东区居民小区内放水之际,另一起“水质污染事件”也悄悄发生了。

  原来,12月17日9:00至12月18日21:00,为配合地铁五号线施工,自来水公司对供水管网进行改迁,对南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附近实施停水。施工结束后,同样在没有清洗管网的情况下即恢复供水,造成附近居民家中水质发黄。不过,由于持续范围小、时间短,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 而早在2014年8月19日,郑州自来水公司工程公司北三环给水改造工程项目(花园路与北三环立交桥下)现场,由于施工人员安全操作意识不强,违规操作施工,造成“北三环水质安全事故”。 按照郑州自来水公司的说法,该起事故“引起用户有责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此后,该公司对此次北三环水质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工程公司、供水工程管理部、河南绿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罚河南绿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工程监理费1万元整。与此同时,郑州自来水公司工程公司时任经理、副经理、项目部经理以及施工现场负责人等多人,均因为此次事件被通报批评,并分别扣罚职务津贴、绩效工资。 “这两年,为了配合高架桥施工、地铁建设,郑州市城市供水管道频繁改迁、碰头施工,由于施工项目非常多、工期紧,往往萝卜快了不洗泥。但这些碰头施工项目都是小项目,即便水质发黄,程度也很轻,一般人很难留意到。”自来水公司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向记者透露,而此次龙子湖事件,为自来水公司敲响了警钟。

  到底谁该为此次“水质污染事故”负责?

  此次事故发生后,让很多市民气愤的是,他们事先竟然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没有收到任何预警信息。

  一位知情人称,郑州市自来水公司从上至下都认为没事,根本没有料到会发生如此恶劣的水质事故。东方今报的报道刊发后,引起了公司领导的重视,但面对市民的十问,比如是否赔偿市民损失啊,工作是否存在失误啊,等等,由于没有统一意见,当时确实不知道该如何作答。 “通过此次龙子湖水质污染事故不难看出,从工程管理方再到工程施工方,从工程监理再到水质检测,各个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如果有一方坚持工作标准,都不至于出现水质污染事故。相关各方同时出现问题,这说明该公司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很多缺陷。另外,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在舆论应对、应急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与此同时,城区发生大面积的水质事故之后,供水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该及时介入,调查情况。”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认为,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供水企业必须被追责,直接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也必须被追责,还应该公开向市民致歉,赔偿用户的相应损失,取得用户的理解。当然,自来水公司今后应该真正做到以此为鉴,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文章关键词:污染事故;自来水公司;事故发生;水质污染;黄水现象 责编:谢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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