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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院错误裁定4年未纠正 上级法院:正彻查

2016年09月23日18:06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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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驻马店9月23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河南驻马店确山县的一位当事人向中国之声反映称,她在驻马店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虽然打赢了官司,却因为驻马店汝南县法院之前的任性裁定,导致中院生效近4年的判决无法执行。几年来,她和代理律师多次向驻马店中院、汝南县法院反映问题,错误裁定至今未能得到纠正,上级法院判决最终成“法律白条”。中国之声报道此事后,驻马店市中院今天上午回应称,已决定派出调查组进驻涉事的汝南县法院,彻查报道中提到的相关问题。

  案件当事人朱明毅手里攥着驻马店市中院的胜诉判决已有近4年,她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之前汝南县法院的错误裁定,也没有得到纠正。为了申诉立案,撤销汝南县的错误裁定,几年间,她多次在两级法院间奔波,“到汝南法院,汝南法院说你需要到驻马店中院立案。到驻马店中院,驻马店中院说你需要到汝南立案。就这样,推来推去。我来一次是这样,来一次是这样。我真的感到很绝望....”

  朱明毅的胜诉判决生效的4年间,驻马店市中院未主动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裁定,导致判决至今是“法律白条”。朱明毅的代理律师王思合称:“汝南县法院违法执行,把这个标的物已经处分了,所以中级法院无法执行。在执行中,中级法院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人来纠正汝南县法院的错误执行。”

  此案中的标的物,是朱明毅的欠款人刘满良在一家公司拥有的30%股权。双方之前在确山县工商局做了股权质押登记。这意味着,如果刘满良不能如期还债,有他的股权做质押,朱明毅的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汝南县法院却在执行另一个案件的时候,以通知和裁定形式,函告确山县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教授指出:“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法院的一个通知,一个裁定就无效了,那是荒唐的。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要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话,需要通过实体判决。法院执行错了,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啊。过错是法院的过错,它没有这个权力,却实行了这个职权,才导致了这么一个结果。”

  今天上午,驻马店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刘耀强告诉记者,中国之声的报道播发后,中院已经成立调查组进驻汝南县法院,“我们中院的党组非常重视,张社军院长昨天下午就主持了召开了一个由监察处、执行局、民二庭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决定组成调查组进驻汝南县法院,彻底查清这个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同时责成汝南法院依照法律,尽快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结果何时公布?刘耀强表示,他们将及时向社会通报,“这个案件涉及好几个案件,案件的解决需要通盘考虑,解决的时间我们还说不准,但是我们会加快进度。”

  记者了解到,目前河南省法院系统已向执行难宣战,各中院院长签下军令状,“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河南省高院近期正在开展“百日执行风暴”专项活动,本月18日省高院通报称,因解决执行难行动迟缓,四个基层法院被问责。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曾在誓师大会表示:“要在两到三年内,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执行这三类现象,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三类情形。”

  张立勇院长曾公开表示,执行难不破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必然严重受损。“如果法院做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那么群众就会认为,法律就是一种摆设。从而对依法治国失去信心,比如有的案件,一拖三五年,甚至十来年,不能执结,法院生效的胜诉裁判就是一张法律白条。”

  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法院出现了违法行为,判错了、执行错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律界人士指出,朱明毅的案件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如果错误裁定不能撤销,朱明毅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

文章关键词:裁定;上级法院;法院系统;法院执行;法院提出 责编:谢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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