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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巡视员:外逃官不敢露富 怕黑社会“关照”

2016年01月28日07:04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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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副巡视员朱明接受中国长安网专访。

  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副巡视员朱明接受中国长安网专访。

  2015年,“天网”、“猎狐”、“红通”这几个关键词,可谓是社会舆论和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公众对我国政府全球追缉外逃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外逃贪官)的行动,全力支持。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对外联络的主要机构是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近日,中国长安网对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副巡视员朱明进行了专访。

  2015年,“猎狐”行动成效几何?

  中国长安网:老百姓很关心“猎狐”行动,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在这个行动中扮演什么角色?

  朱明:“猎狐”是公安机关抓捕经济犯罪嫌疑人所开展的专项追逃行动,从2014年开始,已经开展两年。中纪委的专项行动叫“天网”,“天网”行动之下,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都有自己的专项行动。

  “猎狐”行动在公安部有个专项办,专门负责协调经济犯罪嫌疑人、包括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工作。主要由经侦部门、国际执法合作部门以及公安部多警种构成。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司其职,比如说,这个逃犯仅仅是在国内,则由经侦等办案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逃。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境外,公安部将通过执法合作的渠道和平台,以及在境外的资源,开展境外的工作。

  境外追逃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我们除了通过警方开展境外执法合作,还和有关国家的检察机关、宪兵开展这种执法合作,同时,还通过外交渠道,通过我们的使领馆和当地的执法机关沟通协调,提出要求。

  中国长安网:去年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名单上的10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抓捕的情况怎么样?

  朱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发布了百名“红色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至今已到案了20人。但实际上,我们发布的“红色通缉令”远不止这些,集中发布是为了更快将一些重点逃犯缉捕归案,也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外逃人员构成强大震慑力。

  中国长安网:已经回国归案的这20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集中在哪些方面?

  朱明:这20人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中国长安网:他们原来的职务是什么层次的?

  朱明:最高的是厅局级,有地方的银行负责人、支行负责人,还有一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比如说江西的李华波案,突出特点是“小官巨贪”。他是一个县银行的基建股股长,涉贪金额高达1亿。

  中国长安网:他逃亡到哪里?

  朱明:新加坡。他在新加坡滞留了4年多时间。

  中国长安网:中国警方是怎样同新加坡警方合作的?

  朱明:这个案件是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经过4年多不懈努力,并同新加坡警方、检方密切配合,才成功办结的。

  中国长安网:我国和新加坡有警务合作机制吗?

  朱明:是的,我们与很多国家都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比如与新加坡,我们有警务合作机制和双边合作协议,同时,也是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总框架下开展合作。另外,我们和新加坡检方的合作也非常好。

  建立执法合作机制很重要

  中国长安网:国与国之间的执法合作是否顺畅,是不是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密切相关?

  朱明:你说得非常对,实际上,不仅是密切相关,而且还经常会受到两国政治关系的影响和左右。比如说,两国关系好的时候,合作就比较顺畅;而当两国政治关系出现了一些障碍、问题、困难的时候,警务合作就可能出现一些困难。

  中国长安网:一些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因为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同,有些我们国家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他们不认为是犯罪,有些我们认定为犯罪证据的材料,他们不予认定,这会不会给境外追逃工作带来困难?

  朱明:这里的确有个磨合的过程。过去,我们认为是刑事犯罪的一些行为,有些国家不认为是犯罪。有时,我们提交的一些证据,有关国家会认为同他们的法律体系是冲突的。但是,随着交流的增多,我们对很多问题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你也知道去年以来美国以及欧洲不少国家已向中国引渡或遣返逃犯了。

  中国长安网:建立“引渡”、“遣返”这样的双边法律机制,是否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样的话,执法合作就有法可依了。

  朱明:是的。我们现在跟很多欧洲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就给双方的追逃执法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我们执法合作的依据写在条约上面,该怎么做,都有规定。法律就是这样,先有程序,有程序了,执法者就知道每一步该怎么做。“引渡”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样的人可以引渡,什么样的人不能引渡,都很清楚。

  这里提一下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红通在引渡条约里往往被认为是一种临时缉捕的法律文件,我们发出“红色通缉令”后,凡是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国家,都将视这份文件为临时拘留的许可令状。缔约国警方见到被“红色通缉令”通缉的人,不管通知不通知对方国家,都有义务先行扣留,然后再发出通知,你的“红通”对象在这里。要是想引渡,就根据双方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在多长时间之内、通过什么渠道和机关,提出正式请求。

  中国长安网:在追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中国警方会告知外国执法机关,这不仅是一名涉嫌触犯该国移民法律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一名严重的涉嫌触犯中国刑法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吗?

  朱明:是这样的。我们在国际追逃的过程中,会和驻在国的执法机关或警方多次进行交流,告诉他们,这不是一个普通的非法移民,而是在中国已经涉嫌经济犯罪了,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你们在对他进行非法移民评估的时候,要考虑这个因素。

  除了“追人”,还要“追赃”

  中国长安网:一些“老赖”,“赖”在其他国家,他没有钱是“赖”不下去的。没有资金,他就无法高薪聘请律师,没办法用尽这个国家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救济途径,所以,钱就是他们的生命线。而这些钱,很多都是赃款。那么,除了“追人”,公安机关也“追赃”吗?

  朱明:公安机关不仅“追人”,也“追赃”,要断绝犯罪嫌疑人得以在境外滞留的非法资金来源。在追逃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打掉、阻止他的犯罪资产的非法流动,也要冻结他的非法资产,做到釜底抽薪。

  中国长安网:怎么釜底抽薪?

  朱明:比如说,分析他的银行账号,或是相关人的资金流向,主要是侦查他的犯罪资产的流向。

  执法合作的最佳效果是“双赢”

  中国长安网:我国警方也配合外国警方在中国境内抓捕这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吗?

  朱明:我们中国人常说“礼尚往来”,“来而不往,非礼也”。国际执法合作不是一种单边的需求,而是双边的需求。在国际执法合作中,只有“双赢”的局面,才能使合作持续下去。

  我们和一些同样对中国有追逃需求的国家,搞了一些双边的追逃行动。比如说,2013年,我们和马来西亚开展了双边的追逃行动;2014年,和越南开展双边追逃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2013年至今,我们和韩国执法部门开展互惠形式的联合追逃行动。目前已相互移交和遣返了84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就包括名噪一时的青岛聂磊涉黑团伙的头目李传波、丁健。我们也向韩国警方移交了他们通缉的一个头号逃犯姜泰镕,这个人在韩国诈骗了3万多人,涉案金额达到1.5万亿韩元。我们现在和韩国的追逃合作已经形成了良性互动,效果非常好,我们希望把这种合作追逃的模式复制到其他有需求的国家。

文章关键词:外逃贪官;内心世界;红色通缉令;猎狐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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