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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五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2016年08月16日06:46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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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刘江浩

   政府当被告,以后也不能“耍赖”了。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简称《意见》)意见的公告。《意见》拟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民告官”的事例也逐渐增多。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指出,目前,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面临着应诉案件数量激增、应诉能力不强等新情况。

  《意见》认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的调解工作。

  不过,当下,有些还不习惯当“被告”的行政机关,在面临行政应诉时,应诉的质量和效率都不是很高。

  所以,《意见》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于属于规定范围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委托相关熟悉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据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上述提到的规定范围案件,主要包括5种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具体如下:

  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情重大复杂,对本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除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强制要求外,《意见》还指出,在应诉时,行政机关还应该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积极参加庭审,注重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工作。

  对于应诉不力,推诿扯皮者,意见指出,将行政机关应诉案件办理质量、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章关键词:民告官;行政机关;意见;出庭应诉;民告官;被告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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