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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更是最好的“民告官”防干预武器

2016年03月15日09:50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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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百姓打官司,最难的就是“民告官”。昨天,京华时报记者就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相关问题,专访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张立勇谈到,“民告官”存在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等问题,法官办案中也容易受到当地政府干扰,为了防止地方行政干预,促进行政案件公正审理,河南率先试水行政案件的异地管辖。去年,老百姓胜诉率是27.8%,较之原来的10.2%,提高17.6个百分点。(《京华时报》3月14日《防政府干预“民告官”需异地管辖》)

  “民告官”官司的直接被告就是各级行政部门甚至是地方政府,让这些行政决策管理角色站在被告席上或者沦为败诉对象,确实让其难以接受。同时,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中,作为“官”方最终被民告倒,或者被判服输,这也是很“两面无光”的事。因而,“民告官”官司注定将遭受到来自被告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干预,比如一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民告官”审判,左右审判结果尽量市自己立于不败之地避免败诉尴尬,比如一些地方行政一把手干脆对法庭审判冷处理——不出庭,不理睬。甚至还有一些地方干脆是不予理睬,你判你的,我行我的,你判了我就不执行你能咋地?虽然从法理的角度而言,上述行为是一种不负责任和漠视法纪的畸形,更是一种不正确甚至是错误的行政管理认识和行为偏差,但因为现实中法纪普及的不到位,以及现实中对行政诉讼意义和管理价值的认识尚未被确立为行事的根本原则和底线,这些现象和行为注定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而行政力量干预“民告官”官司的现象也难以从根本上绝迹。而“民告官”官司要想公正公平,就必须摒除这种以政府干预为代表的畸形。

  从法律理论角度而言,对“民告官”官司推行异地管辖制度,由异地法院立案审理并且推行原告异地管辖选择指定权制度,不仅能有效派出法官审理的干扰力量,而且也让法官审理更加公平公正、理直气壮,更利于推进一把手出庭或者审判结果执行到位。但在操作中难免有另外一些额外因素的发生。首先是审判费用开支的增加,来回奔波参与审判这不管是对于原告或被告都是诉讼成本的增加。其次是即便是“异地管辖”摒除了当地政府的干预,但这只能是理论上的,如果地方政府在干预上也是不折不挠,恐怕还会相反设法将动用公权力量将干预波及到审判所在地。其三是对于执行而言,如果遇上官方对执行不理不睬或者打折扣,或者出现案情轻微执行情节轻微现象,同样也会因来执行不变等导致行政诉讼同样陷入不理想境界。更关键的是,对于“民告官”而言,被告如果是县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异地管辖”威力可期,但如果是地市级或者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恐怕“异地管辖”也并不那么顺利。

  实事求是而言,“异地管辖”确实是防止政府干预“民告官”的立项武器,但如果深入分析一下,政府之所以干预“民告官”,更在于官司的阳光公开不到位,以及监督问责不公开、不到位。如果“民告官”官司能坚持涉密除外依法公开,庭审和审判结果依法公开,对违反法纪原则干预“民告官”审判的行为进行问责,并能以公开引进监督的跟进,不仅对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审判而言,将起到积极地监督规约,同时也能用阳光监督来杜绝政府干预“民告官”官司畸形。因而,对于“民告官”而言,我们不仅需要通过“异地管辖”尝试来杜绝政府干预,同时更应该用阳光监督的完善跟进来规范政府行为、司法行为,从而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开公平公正。试想,谁会冒着违背民意监督的风险去行不法之实呢?(许朝军)

文章关键词: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行政干预;民告官; 责编:张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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