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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4个月 申请保护令者仍寥寥

2016年07月05日07:35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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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广州各区法院获悉,该法实施4个月来,广州地区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对还较少,比如越秀区、番禺区,数量为零,而南沙、增城、黄埔、花都、天河等区发出的保护令也仅为一两件。

  据广州一位基层法院法官介绍,新法实施时间尚短,一些具体的指引还未出台,各个法院做法不尽相同。他提醒,遭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首先应报警,最好有警方发出的训诫书,还要保留伤情证明、视频等证据。

  【事件1】

  妻子申请保护令不到两月被撤销

  王欢和丈夫张军都是教师,据王欢称,因难忍折磨,去年12月她便提起离婚诉讼。但其丈夫在庭上否认双方感情破裂,称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而且孩子还小,为了夫妻的小矛盾而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从化区法院今年2月作出判决,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王欢称,法院判不离后,张军并未放弃对她的威胁谩骂。今年3月12日晚10点多,张军到其住处大骂。4月19日再次上门砸门谩骂,试图抢夺儿子。4月22日,王欢毅然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日,从化区法院发出保护令。记者在裁定书上看到,其中禁止张军殴打、威胁、恐吓王欢及其儿子、父母等近亲属,禁止张军在王欢住处和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可是好景不长,6月16日法院就撤销了这份保护令。记者在从化区法院的裁定书上看到,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后,张军不服申请复议,该院之后“走访了社区居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并于5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撤销的理由是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也即排除了“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王欢担心,保护令被撤销后,丈夫会不会再作出什么过激举动。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从化法院撤销该裁定,还考虑了男方的实际表现,及其不能回家,无法看望孩子等因素。

  【事件2】

  丈夫家暴致孕妻流产,法院发保护令

  荣女士与肖某今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相识不到3个月,婚后不久荣女士便怀孕了。3月初一个晚上,荣女士因怀孕身体不适在床上休息,肖某入房与其说话,因为荣女士没有应答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肖某对荣女士实施了暴打,荣女士身上多处淤青。荣女士说,这次家暴,是丈夫肖某第一次对她实施家暴。

  据荣女士称,肖某一直在深圳工作,荣女士怀孕后,肖某便辞工来到广州照顾她。因为在广州工作不是特别顺利,肖某提出想回深圳工作。但荣女士考虑到自己已经怀孕,不想分居两地,不同意丈夫离开广州,为此事双方也经常争吵。3月19日,肖某突然来到荣女士公司,两人在谈肖某工作事情时发生争吵,肖某又对荣女士实施暴力行为,这一过程被荣女士公司楼梯间的监控录了下来,视频中可看到肖某狠狠地踢荣女士。

  因为荣女士遭受了家暴行为,心情和身体状态都不佳,胎儿不稳定,后被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同月27日,荣女士在深圳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手术后不到3天,肖某便向荣女士提出离婚,双方发生争吵过程中,肖某再次对荣女士实施家暴。

  今年3~5月,肖某总共对荣女士实施了5次家暴,而且程度一次比一次严重。最后这一次,荣女士实在忍无可忍,她选择了报警,持报警回执、医院病历、伤情鉴定报告、伤情照片等找律师求助。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杰臻接受了荣女士委托,指导荣女士收集肖某以往家暴的证据,并针对最近一次家暴行为指导荣女士完成证据链条的全面收集流程。随后,荣女士向天河区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肖某担心自己受到惩罚,他开始找荣女士协商要求和好。尽管荣女士也心动表示愿意和解,但她仍坚持继续申请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年6月28日,天河区法院作出了该院首个人身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裁决禁止肖某殴打、威胁荣女士,禁止肖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荣女士的正常生活。据悉,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尽管两人已经和好,这份人身保护令仍然有效。

  法官说法

  申请保护令的关键:证据

  对很多法官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个相对陌生的东西。

  广州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刚实施不久,法官收到申请后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引,各个法院做法不尽相同。某区法院的做法是,按照工作规程,先进行听证,最好是双方都到场,听取双方说法。如果对方不到场,则主要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先行报警,拿到报警回执,如果有警方发出的训诫书最好,此外,伤情证明、视频等也是很好的证据。”该法官如是建议。

  发出保护令的尺度:能支持尽量支持

  该法官表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证据外,还要有法官心证,由法官来判断“家暴”是偶发事件还是施暴者已形成习惯。

  对于“尺度”的问题,这名法官则表示,在国外曾发生过女方申请保护令,因发生时间久远,被法官驳回,最终酿成女方被男方杀害的悲剧。因此实践中,要放宽条件,能支持则尽量支持。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王欢于4月22日向从化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男方撞门的视频、照片、三次报警的报警回执、入院病例等证据。当天下午,从化法院即根据她提供的材料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说很及时。

  家暴实施方可申请复议一次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这便赋予了被申请人“申诉”的权利。

  法院收到复议后,该如何决定撤还是不撤?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收到复议申请后,法院会更换法官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通过谈话、走访等形式进行调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时候一方在庭上说的可能跟客观事实并不一致,类似情况常常发生,最好双方都能到庭。”该法官表示,从化法院的案件,可能就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之前,男方未到庭,在接到裁定之后才产生分歧。

  执行期间可以增加请求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该法官表示,保护令执行期间,申请人(受害方)可以根据对方的表现,向法院申请撤销保护令。但如果对方在这期间申请撤销保护令(复议程序除外),一般不会支持。

  事实上,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之后,申请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请求。今年3月底。增城区法院曾发出《反家庭暴力法》后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申请人申请增加“禁止事项”,该院于今年5月再次发出文书,增加了“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干扰申请人儿子的正常学习生活”事项。

  (因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暴法;家暴;尺度;保护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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