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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索要保证金 法院称干涉婚姻自由判无效

2016年04月22日09:18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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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要结婚,男方应向女方支付5万元婚姻保证金;今后如男方先要求离婚,则无权要求女方返还该保证金;若女方要求离婚,应向男方支付10万元……”这是一对恋人两年多前为结婚而写下的婚姻保证协议,不过,一纸协议终究没能把这段婚姻维系长久,结婚不到两年两人就分道扬镳了。

  这个婚姻保证协议是否有效?5万元保证金该不该返还给男方?日前,彭水县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婚前协议 谁离婚谁就要赔钱

  家住彭水县的小军直到35岁都还没娶妻,急坏了长辈。经亲友介绍,2013年12月,他认识了比他年龄小一点的小美。

  经过几个月恋爱,急于结婚的小军向小美求婚。小美经过考虑后也表露了自己的担心,怕小军今后变心抛弃她。小美向小军提出,为了不让小军今后有变心离婚的念头,同时也让自己有一个保障,要求小军向她支付5万元婚姻保证金。小军急于结婚,答应了小美的要求。

  两人还为此拟定了一个婚姻保证协议,内容为前文所述。之后,小军向小美的银行卡中转账5万元。

  有了这份保障后,2014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

  分道扬镳 打官司索要保证金

  结婚头几个月,虽然双方生活中不时有一些小的不愉快,但总的来说还算和睦。

  几个月后,小军和小美的感情就开始出现破裂,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最终,小军决定分道扬镳。

  今年3月,下定决心离婚的小军向彭水县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小美离婚,并要求小美返还当初给她的5万元婚姻保证金。

  法院开庭时,小美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是小军先提出来要离婚,按照结婚时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小军无权要求自己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当初是为了早日结婚,迫于无奈才给的这笔所谓的婚姻保证金。”小军告诉法官,当初之所以签下婚姻保证协议,确实有小美逼迫他签协议的意思,也就是不签协议不给钱就不结婚。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

  “我没逼她。”小美反驳说,是小军自愿要给她这笔钱的,现在反悔是蛮不讲理。

  婚姻自由 法院判返还保证金

  承办该案的彭水县法院法官表示,原告小军与被告小美的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依法判决小军与小美离婚。

  法官称,小军与小美签订的婚姻保证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虽然双方是自愿签订,谁也没有强迫谁,但仍属无效协议,因为婚姻不能被钱绑架。小美应向小军全额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由于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和解,彭水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小美返还这笔保证金给小军。

  法官律师说法

  民事法律无分手费规定

  恋爱时花前月下,结婚后交恶分手。这时,女方往往认为自己与男方恋爱结婚生子,把青春都献给了男方和家庭,说离就离对自己当然很不公平,往往会向男方索要分手费,甚至让男方签下一纸字据,希望获得补偿。这些,受法律保护吗?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重庆晚报记者,从他多年审理的案件来看,这类要求支付婚姻保证金的案例比较少见,在彭水县比较常见的就是分手后要求返还彩礼钱的案例,这类钱物一般会判返还。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认为,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

  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大多认为无效。

  孙远强说,虽然分手费无明文规定,但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都不禁止。

  分手费成立要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约定或承诺。如果另一方一哭二闹三上吊外加恐吓威胁,那这种分手费法律是不支持的。

  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支付分手费时,受到了威胁、恐吓或胁迫,不是出于自愿。

  另外,若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分手费,司法审判上是不支持的。比如,协议约定谁先提出分手谁就赔偿,这个协议就不成立,因为干涉了婚姻自由。为分手费打下欠条,如果法院查清欠条实际产生过程,即双方没有实际借款事实发生,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请求。

文章关键词:保证金;小美;婚姻自由;分手费;法院开庭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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