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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全面改革今起推开,五大看点不可错过

2016年07月06日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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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自1984年10月1日开征的资源税,在经历了一次次“小碎步前进”后,开始步入大刀阔斧改革的新时期。

  资源税全面改革有哪些看点?这些看点背后,有着怎样的政策背景?本文一一为您梳理。

  1、所有适宜品目全部实行从价计征

  枣庄金顺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石灰石开采销售企业,主要为混凝土企业供应石灰石原料。以前,企业一直按照3元/吨的标准缴纳资源税,“这几年,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石灰石价格持续低迷,资源税的标准却一直没变过。”该公司财务总监王传君说。

  因而,谈到这次资源税改革,王传君表示“打心里高兴”,因为从今年7月1日起,石灰石开始实行从价计征,资源税会随着石灰石的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再配合清费立税及税收优惠政策,税负减轻明显。

  云南省晋宁县磷都矿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与王传君有着相近的感受,他表示:“磷矿石品质不一样,价格悬殊很大,原来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每吨磷矿石的税负不均衡。实行从价计征后,在税负不均衡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企业的整体税负也有所降低。”据测算,实行从价计征后,即使按照国家规定上限8%税率计算,该企业年均少缴资源税0.12亿元,降幅达30.03%。

  而这些,仅仅是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一个小缩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中《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了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全部改为从价计征,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的大多数矿种也实行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成为此次改革的最重要关键词。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范围内对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的同时,粘土、砂石等少部分产品依然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此外,此次资源税改革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法。

  以西藏地区为例,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西藏国税局已按照现行征税品目平移的原则,对有税收入的品目,以平均税收负担率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确定拟定税率;对无税收入的品目,以原资源税税率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来拟定改革后的资源税税率。

  链接: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从价计征相对于从量定额征收而言,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

  以原油为例,实施从价计征改革时适逢经济快速增长、能源价格上涨期,2011年国际油价(伦敦布伦特原油平均价格)增幅达到40.20%,从价计征方式也带动原油资源税收入实现明显增长。2012年全国油气资源税收入352.1亿元,同比增加186亿元,增幅约为1.12倍。2015年,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伦敦布伦特原油平均价格降幅约为47%,受此影响,我国油气资源税大幅下降,原油资源税收入220亿元,同比减少143亿元,降幅达39%。

  从国际经验看,在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上,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主要矿产资源国家对煤炭、石油等多数矿产品均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对低价值的少数矿产(如砂石等)实行从量征收,也有一些国家基于净收入征收。从价计征构建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保障资源产地财政利益,又能自动反映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保护采矿企业的合法利益,因而为征纳双方和世界各国所青睐,也代表了当代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2、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要征水资源税了,会不会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用水,以后水费会不会涨价呀?”刚在河北省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自来水公司窗口交完水费的老徐忧心忡忡地来到地税窗口询问。

  与老徐的担心不同,河北斌扬集团山海关公牛啤酒厂老板巴巍担心的是“改革会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加快企业淘汰出局的速度”。

  自今年3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批准河北作为全国唯一一家试点单位,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开征水资源税,纳税人对于水资源税的关注日益高涨。

  据统计,目前河北省有效取水许可证保有量3.5万户,其中农业用水户2.24万户,其他工业生活用水户1.26万户。

  为保证水资源税开征工作顺利进行,河北省地税局发布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并把《致纳税人的一封信》送到每一户试点纳税人手中。

  针对类似老徐和巴巍这样的担心,河北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水资源税改革是费改税的平移,正常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同时,水资源税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同时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和特种行业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超计划用水采取累进加倍征收的办法,目的是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抑制使用地下水,调节用水需求。”

  链接:考虑到目前部分省份超采地下水问题突出,为了确保涉及国计民生重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次改革率先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首先在河北省进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向全国推开。

  对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目前全面开征资源税的条件还不成熟。从森林资源看,随着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天然林木已停止商业性采伐,而人工林的储量和采伐量都比较小,可计征资源税的税源较少,还涉及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划分问题;草场大部分为集体所有,由农牧民使用,国家已取消了农(牧)业税,如对草场开征资源税,不符合国家对农(牧)业的扶持政策;滩涂利用方式多样,有用于养殖的,有用于洗浴的,有用于旅游的等,征税对象难以确定。但考虑到上述资源在部分地区存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开发情况,为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本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对上述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的建议和方案,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煤炭企业,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煤炭资源税费包含‘一税两费’几个部分,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在缴纳资源税的同时,还要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算下来,改革前该企业吨煤资源税费(一税两费)约为20.3元。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煤费用及基金的清理也同步开展。受益于此,乌兰集团吨煤资源税费下降到14.7元,减少5.6元。

  2015年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联合发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内财非税〔2015〕74号)文件,全力清理涉煤收费基金,明确从2015年起,凡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一律停止征收,企业的税费负担进一步降低。

  放眼全国,有数据显示,2015年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国减少涉煤收费基金366亿元,抵减增税因素后,全国煤企总体减负达181亿元。

  因而,在借鉴前期资源税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今年7月1日全面推开的资源税改革,明确提出:把清费立税、规范税费关系作为改革前提,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对矿产资源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像煤炭行业这样获得显而易见的实惠,已不再只是“空中楼阁”。

  链接:按照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确定的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改革继续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违规收费基金。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具体税率由各省在税率幅度内建议

  在山东省确定井矿盐税率后,山东肥城胜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立星算了一笔账:目前该公司生产的全部是工业用盐,年产量300万吨,目前市场销售均价120元每吨,实际税负在10%左右,改革后按4%的税率执行,企业税负减轻60%。再考虑矿产资源补偿费停止征收等因素,企业每年可以节省资金2700万元,省下的这笔钱,企业可用于持续增加生产投入、改善职工待遇等,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绝对是一大利好。

  李立星或许并不知道,“4%”的税率背后,隐藏着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一大特点:中央下放部分税政管理权。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中,《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显示,井矿盐的税率幅度是“1%~6%”,除此之外,还有21个税目也设置了税率幅度。

  表中的税率幅度,正是各省制定各自税率的参照。

  山东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资源税改革扩大了省一级税权,税率、换算比确定及减免税等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效果。”为此,山东省未雨绸缪,今年第一季度完成了对全省2631户矿产开采企业的全面调查,汇总2012年~2015年各类相关数据21万条,为税率测算夯实了基础。结合山东实际,山东省共设置31个税目,其中中央列举品目13个,自行设置18个。

  在开展税率测算的同时,山东省地税局先后17次深入实地对典型矿产资源进行专题调研,与40余户企业及150余名税务人员面对面交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税率的确定整体不增负,换算比及减免税政策既体现产业扶持政策,又充分发挥节约资源的作用。

  以2015年口径测算,改革后山东省矿产开采行业资源税负整体下降,其中石灰石、井矿盐、海盐等典型资源的下降尤为明显,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给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加快发展带来利好。

  链接:考虑到各地资源品位及开采条件差异较大,企业经营情况及其负担能力不尽相同,如果全国适用统一税率,无法兼顾各地资源条件及企业差异,还会造成部分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因此本次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由国务院确定税率幅度。

  由于近几年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如按近一年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平移,确定的税率幅度上限将较高,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为此,《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的税率幅度是根据各地实测的2012年~2014年资源税费负担率为基础确定的。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当前矿业经济发展,考虑到稳增长大局的需要,还适当调低了大多数矿种的税率幅度上限,并增设了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矿山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的22种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的建议,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准、确定。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列举名称)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原由省级人民政府暂缓征收资源税的,可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政府列举税目税率计征资源税,不再暂缓计征资源税。

  5、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更多更灵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本局网站开展了一次“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在线访谈。访谈中,关于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几次被提到。

  有网友提问:铁矿开采企业,改革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享受减按40%税率计征资源税的优惠,改革后还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吗?

  也有网友关心利用低品位矿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后,铁矿石资源减按40%税率计征资源税的政策将被取消,但考虑到目前开采企业仍然困难,会要求各省在测算和拟定近几年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时,按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的40%作为平移的资源税收入。因此,尽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但已经在税率中予以体现,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税负水平不会增加。另外,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也已经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有专家指出,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也有利于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链接:为鼓励保护资源,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吃干榨尽,并有利于保护环境,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了税收优惠。具体规定了以下3项优惠政策:

  一是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是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是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矿产资源市场情况、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减税免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要求符合条件享受减税的企业报备有关资料,对衰竭期矿山剩余可采储量、剩余服务年限等数据的计算与审核,应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的大力支持。

文章关键词:煤炭资源税;铁矿石资源;税费负担率;全面推进;改革试点 责编: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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