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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4岁娃拿硬物在邻居爱车上"作画" 娃她爹被判赔钱

2015年12月04日11:39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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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讯(记者 巫晓)调皮是孩子们的天性,可对于新乡的小王来说,孩子的这个天性却给他带来了不小的烦恼。邻家刚满4岁的女娃在自己的爱车上做起了“画”,更可气的是孩子的家长却拒不承认。12月4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王明某赔偿小王车辆损失2650元。

  据原告小王诉称,2015年6月5日上午8点左右,他发现邻居王大爷家4岁的女娃铃铃带着妹妹拿硬物对自己的爱车进行刮划,小王将她们赶走后找王大爷协商车损赔偿事宜,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王在四天后报警,但是双方仍旧僵持不下。

  一周后,小王再次发现车上多出了几道划痕,一查监控,发现又是调皮的女娃铃铃。看着爱车伤痕累累,小王欲哭无泪。再次找王大爷协商未果后,小王一纸诉状将铃铃、铃铃爸爸和王大爷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支付车辆维修费6500元,误工费及其他费用1000元。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小王考虑到与王大爷做了多年的邻居,为了化解双方矛盾,自愿将汽车维修费减少到2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大爷谈话录音显示其知悉认可铃铃划车一事;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玲玲在其车辆引擎盖上摩擦。

  根据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原则,原告提交的录音和监控录像能够证明其车辆系铃铃划伤,鉴于玲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大爷的儿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王大爷承担责任和要求误工费均无法律依据。关于车辆具体损失问题,王大爷在庭审中表示如果法院认定系其责任则认可车辆损失为4650元,但是庭审后小王表示因双方系邻里关系自愿将诉讼请求减少至2650元。结合以上情况,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文章关键词:熊孩子;划车;赔钱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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