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中的这些规定,很多女职工看了喜上眉梢。这意味着,我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更周到。
记者了解到:为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该《条例(草案)》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结合我省实际,数易其稿。
最终呈现的条款中,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将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 适用范围
保障安全与健康女农民工也适用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明确,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不在本条例草案调整规范范围。
他介绍,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劳动合同
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
“女职工仍然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女职工劳动权、人身权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企业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推动和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派遣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生育保险
妊娠满7个月引产可发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2%
关于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是女职工们最关心的话题。这些项目,和当前职工工资制度不相适应,用人单位难以准确执行。“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及支付方式。”邬敬文介绍,这样规定,不仅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担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而且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卫生福利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卫生费
《条例(草案)》中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卫生费标准是综合考虑工资水平、实际需要、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高于《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标准,如果条例草案的规定得以通过,则建议适时修订前条例的规定。”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中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安徽今年3月起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截至目前,至少10余省提出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正处于婚育期,和同龄人一样,她憧憬着早日做妈妈。当确认了怀孕后,她当天就在单位分享了这个好消息。正常情况下,单位会适当照顾准妈妈们。让苏女士犹如晴天霹雳的是,5天后,单位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平时,不少女职工向她反映:自己生了二孩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边缘化了,待遇变差了……
平时,不少女职工向她反映:自己生了二孩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边缘化了,待遇变差了……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该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为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新乡县总工会于3月5日~7日在县中心医院为180名女职工进行了健康。新乡县总工会对本次活动非常重视,从医疗人员、后勤服务、医疗费用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共为困难女职工、基层工会女干部、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的优秀女职工进行了妇科等四大项检查,受到了广大女职工的一致好评。
“在某某年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以往类似对女职工歧视限制的条条框框,在辽宁将不被允许。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用工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据介绍,困难女职工“两癌”检查是我省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重要内容。“两癌”检查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其中,省会郑州将为1000名困难女职工免费检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9日在北京召开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新闻发布会。张世平介绍,《特别规定》正文共计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对女职工流产的,《规定》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务院18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今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讨论通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