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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 产检不算请假

2015年03月31日09:48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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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中的这些规定,很多女职工看了喜上眉梢。这意味着,我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更周到。

  记者了解到:为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该《条例(草案)》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结合我省实际,数易其稿。

  最终呈现的条款中,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将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 适用范围

  保障安全与健康女农民工也适用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明确,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不在本条例草案调整规范范围。

  他介绍,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劳动合同

  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

  “女职工仍然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女职工劳动权、人身权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企业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推动和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派遣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生育保险

  妊娠满7个月引产可发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平均工资2%

  关于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是女职工们最关心的话题。这些项目,和当前职工工资制度不相适应,用人单位难以准确执行。“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及支付方式。”邬敬文介绍,这样规定,不仅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担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而且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卫生福利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卫生费

  《条例(草案)》中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卫生费标准是综合考虑工资水平、实际需要、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高于《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标准,如果条例草案的规定得以通过,则建议适时修订前条例的规定。”邬敬文介绍。《条例(草案)》中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文章关键词:女职工;用人单位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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