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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回应二胎收回独生费:退费不作发准生证前提

2014年11月27日07:05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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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政策申请生二孩,被告知必须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近日郑州陈女士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河南省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25日表示,计生部门已要求执行中不将退费作为发放准生证的前提条件,且正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联系,明确细化相关规定的执行。

  25年前设定条例一直未更改

  给陈女士带来障碍的,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一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河南计生部门政法处处长王立英说,这一条款并非针对“单独两孩”家庭,而是早在1990年条例首次出台时就已设定,当时设计的目的是奖励独生子女家庭,限制一些投机取巧骗取奖励费的人。此后河南省多次修改条例,但一直没动这一条。

  省人大将尽快按程序给予正式答复

  王立英说,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计生条例时,并未就退费的规定作出修改,为执行国家政策又不违背地方法规,今年7月2日,河南计生部门专门下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明确发证和退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两回事,退费不是发证的前提条件。

  针对“退费”事件,河南省计生部门已采取补救措施:一是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7月2日下发的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生育证发放,将发证和退费区别开来;二是积极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联系,就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写出请示报告,根据新的情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条例进行解释或作出相应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徐兵表示,接到计生部门的请示报告后,省人大将尽快按程序给予正式答复。

  政策法规

  独生子女费退不退听谁的?

  ● 1990年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批生育二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2013年11月 “单独两孩”政策出台。

  ●2014年1月 国家卫计委《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2014年5月 河南省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2014年7月 河南计生部门下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发证和退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两回事,退费不是发证的前提条件。

  释疑

  地方规定是否违法?

  卫计委:《通知》是指导性意见,不具强制性

  新京报讯 (记者张婷)今年5月,修订后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依然规定,获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这条规定让河南省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明确要求必须退回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省份。而此规定似乎与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相违背。《通知》规定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国家卫计委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宋树立昨日晚间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卫计委出具的此份通知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卫生计生系统及其各附属单位的意见。宋树立表示,“我们是一个指导性意见。我们发布的通知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对相关条例的修订没有强制性。”

  又讯 据新华社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因此河南省人大有权作出相关规定;由于找不到上位法,所以地方这一行为不违法。我国计划生育法也明确,各省份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但杨小军认为,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并不合理。“享受独生子女费可以说是‘过去’的事,目前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是‘现在’的事,河南的这一规定其实违反了立法法中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盘点

  24省市自治区明确“不需退回”

  新京报讯 (记者张婷)今年七月份,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曾介绍除西藏、新疆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已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其中包括北京在内的有24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回。其中,河北、陕西、山西与贵州等地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在当地正式启动前已经享受的不需退回,启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费又决定生育二孩的,需要将启动后享受的独生子女费退回。而内蒙古等6地暂未对之前已领取的费用是否需退回做出具体规定。

文章关键词:独生子女费;退费;独生费;二胎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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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中,有如下规定:“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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