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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食品药品有假货假一赔十

2015年03月24日07:04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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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买件橘子罐头去医院看望父亲,却发现其中一瓶中有只黑色苍蝇,消费者李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生产者十倍赔偿。3月23日,省高院在向社会公布五起有关食品药品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时指出,我省法院将积极适用十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机制,妥善对待知假买假问题,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而公布的这5起案例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和企业诚信合法经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战果]

  三年审结192件食品药品案

  据介绍,河南法院近三年来共审结食品药品民事案件19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假药、假酒、假保健食品等各类假冒产品;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伪造企业名称和产地、假冒批准文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产品”。

  河南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经常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导致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都比较复杂。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假冒食品,有伪造企业名称和产地的,也有假冒批准文号的,还有在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的,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和企业诚信合法经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

  5起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维权

  ■案例一罐头里吃出苍蝇获10倍赔偿

  2012年12月8日,李某在小卖部购买了一件橘子罐头,去医院看望父亲,在共同食用半件后发现未食用的一瓶橘子罐头中有一只黑苍蝇。李某诉至法院,滑县法院认为,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的罐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判决其10倍赔偿李某及其父亲各项损失970元。

  意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案例二买到假冒药品获赔万元

  郑某于2009年8月在药店购买了郑州某医药科技公司生产的“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和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蜂胶软胶囊”,共计998元。后经省卫生厅核实,“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为假冒批准文号产品,“蜂胶软胶囊”未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添加蜂胶成分。郑某向法院起诉,法院遂判决赵某赔偿郑某购物款损失998元,

  并支付郑某赔偿金9980元。

  意义:本案中“蜂胶软胶囊”为普通食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蜂胶违反了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胃常喜康”和“骨康黄精百合丸”属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求其进行赔偿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三故意买问题酒也获赔偿

  2012年6月21日,张某在明知窦某处“剑南春酒”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购买了一件,价值1900元。张某随后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委托剑南春酒厂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送检样品属假冒产品。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窦某支付张某10倍赔偿金19000元。法院依法判决:窦某赔偿张某19000元。

  意义:关于知假买假的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生产经营者也应赔偿。

  ■案例四买到问题食品获3000元赔偿

  2009年12月31日,张某在

  郑州某医药公司分店购买了贵州某公司生产的“清脂苦瓜素”,共计300元。后经查实,贵州某公司未在贵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该公司地址不存在。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郑州某医药公司返还张某购物款300元,并支付赔偿金3000元。

  意义:本案“清脂苦瓜素”的生产厂家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地址不存在,更不可能获得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郑州某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未依法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五买问题进口酒获10倍赔偿

  2011年8月17日,李某在郑州某公司购买进口酒两瓶,共计292元。后李某以该两瓶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州某公司退回购物款292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292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进口预包装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案件。本案中,李某从郑州某公司购买的进口酒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李顺子)

文章关键词:食品药品;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性;食品安全问题;蜂胶软胶囊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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