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独家 > 正文

保安运钞途中偷走5万元 怕银行报案又去自首终获刑

2015年11月25日15:25  来源:映象网

5034

  映象网讯(记者 巫晓)俗话说,一念之差,后悔无穷。郑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押运分公司某大队运钞保安在运钞过程中,趁装钞票的钱袋密封不严,趁机拿走了5万元钱,之后又怕银行报案,拿着钱到单位自首。近日,郑州手金水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报告人刘某某获刑并被罚钱。

  据悉,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同事刘某、贴某某、张某一起乘郑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押运分公司运钞车到某医院收款,期间张某跟着银行工作人员接款,刘某负责持枪保卫,贴某某负责开车,刘某某负责看管收到的钱,并负责将收到的钱放到运钞车的中门。

  然而在收钞过程中,刘某某发现钱袋用皮筋缠着,外面贴有封条,比较好拿,便趁贴某某不注意,张某、刘某和银行工作人员下车接款之际从钱袋中拿了五万元钱。当年11月8日,刘某某因怕银行报案就带着5万元到单位自首,并将钱交给了单位。2014年11月12日刘某某又到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自首。

  该案件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负责箱包的调运工作,其窃取钱包内的钱系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之便。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故其构成的是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刘某主动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文章关键词:保安;运钞;偷钱 责编:李娅
5034

相关阅读 换一换

  • 新闻
  • 财经
  • 汽车
  • 体育
  • 娱乐
  • 健康
  • 科技

慢新闻

省招办辟谣!网传“河南50万考生无大学可上”数据错误百出 为不实消息 省招办辟谣!网传“河南50万考生无大学可上”数据错误百出 为不实消息

推荐视频

高考前"最后一课":我的故事都是关于你

i新闻

新闻推荐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