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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破产法:破产对“债主”们也许是好事

2015年06月29日09:11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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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被确认为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一方面却被装上道道“玻璃门”——为什么《破产法》在现实中还面临种种尴尬?

  日前,河南商报记者专访我国著名民法专家王卫国。

  他表示,最高法也注意到中小企业破产难现状,正在调研推动,河南商报关注这一现象,非常有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 

  要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河南商报记者:您曾参与《破产法》起草,如何看待这部法律的意义?

  王卫国:第一,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公平的集体清偿程序,在债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秩序。第二,就是能够使债务人的财产及时地被保全起来,在这种保全的状态下,可能会有两个结果。一种结果,就是通过企业的重整、再建,使这个企业恢复生机,起死回生,这就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普遍采用的重整程序;第二种结果,这个企业因无法挽救而被清算注销,但是由于及时地保全了财产,债权人能够得到在目前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清偿,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多的实现。所以无论是哪一种结果,对社会经济都是有利的。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明确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未来,我国还要逐步推行个人信用破产。

  破产特别是破产重整  

  对债权人来说是最优选择 

  河南商报记者:但如今我国破产案件并不多,有一种声音,认为《破产法》是一部被边缘化的法律。

  王卫国:《破产法》的首要作用,是让市场有破产预期,借钱的人能想到以后还不上钱可能会面临破产的结果;放贷的人能预期对方可能破产,放贷更谨慎。

  和法庭外程序相比,破产进入司法程序透明度很高,很多企业有种种问题不愿意公之于世,还有经营者可能会因此对企业失去控制权,所以他们总是尽量避免触及破产程序。

  河南商报记者:现在很多人有这种认识,实施破产,实际上是企业在逃避债务,对债权人不公平?

  王卫国:企业破产目的就是实现公平清偿。在发生债务人进行私下的不公平清偿的情况下,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债权人,也可以运用这个武器,去申请债务人破产。

  此外,因为一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旦企业无法正常运转,谁都想通过清偿多拿一点,而外地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一进入破产程序,债务分配将更加公开透明,债务人无法逃避债务,并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清偿。

  所以说,破产特别是破产重整,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最优选择。

  没有“先刑后民”的规定  

  实施破产也不能躲避刑责 

  河南商报记者:但现在全国很多地方法院仍慎重对待民营企业破产申请?

  王卫国:可以说,在我国老《破产法》最初就是被当作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工具而制定的,但这个观念早已被破除。因为一些惯性,涉及民营企业破产,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确实把门关上了,最高法也注意到这个问题。

  关于企业是否能够破产,法院可以适当听取政府意见,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和应对企业破产事件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法院积极配合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是必要的,但在处理破产案件上,最终还是应该依法办事。政府意见不是法院决定是否裁定受理的法律依据。

  河南商报记者:现在很多民营企业涉及民间借贷,而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非吸罪”这条罪责,是否意味着这些企业无法破产?

  王卫国:如今司法界有一种观点,即“先刑(法)后民(法)”。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从来没有这个法律规定。

  其实,企业实施破产,并不妨碍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哪个环节都不影响,而且启动破产程序,可能更有利于开展刑事调查,因为企业被接管后,更容易搞清楚企业过去的情况。所以“先刑后民”不应该是法院对企业破产关门的理由。

  即使不涉及刑法,对于有严重过失导致企业破产的经营者,《破产法》也规定其不仅要在债务上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三年内,不准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管,而且背着这个不良记录,其职业生涯也可能就此结束。

  专家名片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前院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曾参与《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

  (记者 郑筱倩 赵强)

文章关键词:破产法;债主;破产案件;破产程序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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