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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政府 至今还谈“破”色变

2015年06月26日19:49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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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认为,《破产法》为企业退出、企业拯救提供了法治化路径。

  我国每年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企业就有数十万家,可从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一年的破产案最多也就4000件左右。

  专家认为,行政思维惯性、司法力量不足、社会各界误解等,给《破产法》装上道道“玻璃门”。

  业内反馈

  社会对破产的误解太深

  商报报道非常及时

  昨天河南商报启动“聚焦困难企业退出与转型”系列报道,立刻引发强烈关注,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中新网等近百家新闻网站转载。

  而律师何先生说,他曾建议一家资不抵债企业破产,可是这家企业的老板却认为何先生在害他。“社会各界对"破产"的误解太深。”何先生深有感触地说,河南商报的报道非常及时。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收到破产案件333件,平均一年95件,而据省工商局统计,仅2011年我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就超过1.2万家。

  全国亦然。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企业达数十万家,而从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一年的破产案件最多也就4000件左右,然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到了2013年只有2000件左右。

  “这相当于大量企业都沦为"僵尸企业"。”何先生说,这将严重威胁我国市场诚信建设。业内有声音认为,各方误解给《破产法》装上一道道“玻璃门”,让其成为我国最边缘化法律。

  1. 法院压力 案多人少精力不够

  案例:

  日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关宪法日前向法院递交一家企业的破产申请,但没有被受理。“这个企业背负的债务官司已经达8个,涉及多个省市,要是接这个案子,法院必然要投入很大精力。”关宪法说。

  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主任武宗章说,在一些县级法院,看到破产案根本不敢接,因为就没办过。

  点评:

  关宪法认为,究其原因,首先是各级法院对主审破产案件法官的培养和鼓励不足,不少法官根本就没有审理破产案件的经验。

  而且破产案一般周期很长,历时一两年都很正常,对于法院来说,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很难腾出人手专门从事破产案件审判工作。

  我省某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表示,破产案件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稳定因素是不得不慎重考虑的。

  2013年7月1日,省高院在开封召开全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省高院一位主管副院长直言破产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排在第一的就是破产案件的“立案难”,不少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难以进入破产程序。

  2. 政府惯性 担心政绩受影响

  如今,河南一家民营企业正在死亡线上煎熬。据知情人士表示,该企业负债5个多亿,但其实企业计划投资的项目均已完成投资,只要资金充足,效益预期良好。

  据悉,今年年初,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寄希望能东山再起,但当地政府召开协调会时认为,全省都对民营企业破产持谨慎态度,最终意见是不予受理。

  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曾称破产处理工作如同主动“排雷”。但有些地方政府认识不到这点,害怕“排雷”,害怕影响政绩,对企业破产讳莫如深。地方政府要想为破产案件审理设置障碍办法很多,只一个理由“要维护稳定”就可以了。

  南京中院一份调研报告也指出,在破产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不当介入仍较为普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

  报告明确提出,这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破产法》认识不够,或是习惯于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上述资深法官也表示,政府工作人员需要转变谈“破”色变观念。

  3. 债权人误解 破产就是逃避责任

  武宗章正代理一起开封企业破产案件,但是债权人坚决反对这家企业破产,认为这位老板是要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不管是已破产和准备破产的,债权人的反对声音都是最强烈的。”

  武宗章说,其实《破产法》赋予了每个债权人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重整计划草案只要未获得债权人的通过,那么企业就不可能得以重生。即便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在司法监督下的清偿,会更公平公开透明。而且《破产法》也明确,企业的投资人或者高管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谁都不能因为企业破产而逃避责任。

  武宗章也表示,《破产法》明确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其实就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一旦看到企业出现危机,及时破产就可以避免损失越来越大。

  4. 职工担心 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何先生正在代理一起破产申请。“老板只是刚有个想法,但立刻被传出,遭到员工的激烈反对。”何先生说。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等被列为优先清偿第一位,这是对职工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说,这一清偿顺序,是在完成对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清偿之后进行的。

  “如果企业到了破产这一步,抵押担保都已经难以清偿,就算排到第一位,也很难获得更多保障。”王欣新说,所以一旦企业出现危机提出破产,越早外债越少,职工补偿才更有希望,拖着只会越来越糟。

  一个遗憾

  很多企业主压根不想去碰“玻璃门”

  让何先生忧虑的是,更多的企业主根本不愿意去碰这个“玻璃门”。

  武宗章说,企业也有生老病死。但认为破产晦气的认识还根深蒂固。此外,我省一些私营企业,还是家族化管理,账目混乱,有违法行为,一旦破产就需要账目公开,他们也不敢亮家底。

  “法律应当是长牙齿的,该破产不申请破产,企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应该负一定责任。”据王欣新介绍,在德国,一旦企业发生破产原因,董事会若不申请破产,导致债权人损失扩大时,董事要为此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被追究刑责。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郑筱倩 赵强)

文章关键词:破产法;玻璃门;破产案件;债权人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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