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日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根据表决稿,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试点区域内采取改革措施,突破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部分规定。
《决定》的通过,意味着以33个试点县区为排头兵,新土地改革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决定》通过后,国务院下一步将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以何种改革方案取代原土地法规。
改革将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改革成效决定是否修改相应法律。
表决稿与审议稿的区别
记者对比最终获通过的表决稿和此前的送审稿,发现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在表决稿中得到了体现。
如多名委员指出,《决定》中“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的提法不妥,应改为国务院,原因是对各地方政府具体工作的指导统筹从行政序列上应由国务院而不是其下属部门实行。表决稿中,该表述变为“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分组审议中另一被多次提出的意见是,改革应有中期成效评估机制,并应在规定时间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便立法机关对改革实效进行监督。还有委员提出,改革评估应规定更为具体的标准。记者看到,表决稿中加入了“(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一句。不过,具体报告时间、评估标准等细节在表决稿中并未提及。
除前文提及的少量修改,表决稿的主要内容与送审稿相比,未做改变。
根据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2月25日的常委会会议上所做说明,《决定》是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基础上拟定的。
《决定》中体现的新土改方案
试点之一:有前提地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根据《决定》内容,在上述试点区域将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对应保障措施: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此外,在入市前提的管制、市场交易的监管等各方面规则也将进一步完善。
涉及修改的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试点之二:宅基地审批权下放
《决定》还将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对应保障措施: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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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约27.29万亿元,年均1.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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