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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误入高速路遭碾压 管理中心被判赔4万元

2016年02月02日14:47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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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始兴县七旬阿婆刘某晨起散步,不料误入高速公路遭车碾压身亡 ,肇事车辆至今未被侦破,刘某的丈夫张某于是将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赔偿责任。日前,始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中心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4万余元。

  阿婆遇车祸肇事车辆难寻

  据张某诉称,其妻子生前身体一向很好,除买菜煮饭,每日清早都风雨无阻沿家门前公路人行道散步到火车站站前广场做健身操。事故当天,妻子忘戴近视镜,因高度近视,加上当时雾大,在通往高速公路与通往火车站的交叉口处,误判方向,走上高速公路,当发现自己迷路后,她跨越中间护栏折返,途中被车辆撞倒碾压成肉块状。

  而肇事车辆至今未找到。张某认为高速路入口处无任何禁止行人通过的标识,值班人员也未及时劝阻,因而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存在严重过失,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高速路安保存瑕疵要担责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受害人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反法律规定和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作为高速公路这种高度危险物的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其虽然设立了警示牌,但是在不是全封闭的自动发卡车道入口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拦路横杆,而拦路横杆与路边隔离护栏有一米左右宽的空隙,行人可不受阻碍从此通过,受害人正是从该空隙中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未被发现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证明其安全措施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张某的合理损失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

  完善安全措施

  可免责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不能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安全法》第67条还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次安 曾松林)

文章关键词:高速路;碾压;肇事车辆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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